河北产销三聚氰胺超标奶粉 四被告被判刑
导读:
23日上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三聚氰胺超标奶粉案件,四名被告人被判刑。
徐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姚党经米朋永介绍,一起到徐水县永兴奶业有限公司销售姚党的20袋(共计0.5吨)无生产日期、厂家和厂址的奶粉,被告单位徐水县永兴奶业有限公司化验员刘丹对奶粉进行检验后,发现三聚氰胺含量超标,便告知了经理崔卫忠及姚党、米朋永,姚党、米朋永仍然低价向崔卫忠销售,崔卫忠遂以总计3000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该批奶粉购买。当日,崔卫忠指使刘丹将该批奶粉溶到本厂用于生产奶粉的鲜奶中。同年8月15日,徐水县永兴奶业有限公司将该批鲜奶喷制成生产批号为“0815”批次的奶粉339袋(每袋25公斤,共计8.475吨)。崔卫忠对该批奶粉进行取样,送交河北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食品分析室检验,结果仍是三聚氰胺含量超标。
2010年5月5日和5月7日,崔卫忠为避免经济损失,指使刘丹将部分“0815”奶粉按比例添加到为某乳品有限公司加工奶粉的鲜奶中,喷制成7吨奶粉。部分添加到为其他公司加工奶粉的鲜奶中,剩余的奶粉部分卖给奶农喂小牛、部分冲入下水道销毁。5月12日,天津一家乳品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徐水县永兴奶业有限公司加工的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超标。2010年9月,天津市武清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该批奶粉查获,经检验三聚氰胺含量均不同程度超标,遂将该批奶粉封存。
徐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徐水县永兴奶业有限公司明知被告人姚党、米朋永向其销售的0.5吨“三无”奶粉含超标三聚氰胺,为谋取利益,仍将该批奶粉溶入鲜奶喷制成奶粉,并掺入为其他公司加工的奶粉中,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被告单位徐水县永兴奶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崔卫忠、刘丹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崔卫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购、生产含三聚氰胺奶粉的过程中起决定、指挥作用,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丹作为公司化验员,明知收购、生产的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超标,仍按崔卫忠指使,积极从事生产、操作活动,属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姚党、米朋永明知销售的奶粉三聚氰胺超标仍以低价销售,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
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照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单位徐水县永兴奶业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崔卫忠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刘丹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姚党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米朋永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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