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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国质检标函[2010]114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30 17:19:5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文号】国质检标函[2010]114号【发布日期】2010-03-11【生效日期】【效力】【备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请示》(浙质〔2009〕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标函[2010]114号
【发布日期】 2010-03-1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请示》(浙质〔2009〕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属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添加物,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新品种应当按程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企业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据此,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备案不属于质监部门管理的范畴。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委《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非食品类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关于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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