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例亚硝酸盐致人死亡案宣判 主犯判无期
导读:
5元钱的猪小肠,导致人死一人中毒的恶果究其原因,是商贩了使加工出来的熟食色泽鲜艳、不掉秤,往熟食中加入非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盐。6月9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辽宁首例亚硝酸盐致人死亡案一审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十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高艳军与夫王平利,从2005年起,在位于锦州市古塔区惠安里的家中加工生猪小肠等猪下货。为使所加工的熟食颜色好看、便于销售,次在加工过程中加入非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盐,然后利用流动摊位,每天早晨在古塔区西安街批发市场棚北门口处进行销售。
被告人杨铁刚和妻子毕凤英用相同的方法与手段,在位于太和区刘家窝铺村的家中对生猪下货进行加工后,在距离高艳军、王平利的摊位不远处批发、零售相同的熟食制品,有时在古塔区南街早市进行销售。高艳军、王平利加工所用的亚硝酸盐是从杨铁刚处购得,而且还经常从杨铁刚、毕凤英那里购进熟食后再零售。
2010年4月5日8时许,被害人孙某、吴某来到与吴为同事的被告人王平利家的摊位前,吴某买了5元钱的猪小肠后和孙某来到附近的“平价小炒”加工后吃早饭。8时40分许,被害人孙某回到家中,吴某到朋友的鞋店聊天,不久两名被害人先后出现中毒症状,后分别被送到医院抢救,经确诊,二被害人均为食物中毒。13时30分,被害人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吴某经抢救脱离了危险。经检验,被害人孙某系因亚硝酸盐中毒引起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高艳军、王平利、杨铁刚和毕凤英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虽然被告人王平利与高艳军已经离婚,但二人在案发前一直一起生活,在高艳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过程中,被告人王平利曾予以帮助。二被害人的中毒后果,系吃过了四被告人先后掺入亚硝酸盐的小肠所致,每被告人的行为均是直接作用于被害人的身体,共同行为加速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只能形成一个危害结果,那就是被害人中毒甚至死亡,四被告人的共同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无论各被告人在哪一时点参与犯罪,都构成本案的共犯,对行为后果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高艳军、杨铁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平利、毕凤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艳军、杨铁刚、王平利、毕凤英在生产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平利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判处被告人高艳军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铁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平利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毕凤英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四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的亲属经济损失22万余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经济损失2.5万余元。四被告人对上述赔偿款互负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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