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及压力容器相关人员
导读:
一、锅炉检验师、空气容器检验师及
压力燃料容器检验师
锅炉、空气容器及压力燃料容器检验师在香港为委任制。劳工处处长(即锅炉及压力容器监督)可按其认为所需的人数,在私营机构中委任有资格的工程师为检验师。这些检验师分为锅炉检验师、压力燃料容器检验师和空气容器检验师三种。这些委任的检验师,须在政府公告上公布。检验师为须登记的锅炉及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及测试,并负责审查有关设计、制造及安装技术资料,并签发效能良好证明书。监督也认可一些有资格的检验机构,由这些机构对在制造中的新锅炉及压力容器进行评核和检验。至2001年底,全港共有37名委任检验师及7所认可检验机构。到2002年底,全港只有33名委任检验师及6所认可检验机构。
如有下列情况,监督可以给予获委任的人书面通知,撤销或暂停委任人一段时间:
(1)获委任的人请求撤销或暂停;
(2)监督觉得或委任的人已停止以锅炉检验师、空气容器检验师或压力燃料容器检验师的身份从事有关检验工作;
(3)监督认为该人没有足够能力留任,或认为该人不是留任的适当人选。
任何被委任的人如不是因自己的请求而被撤销或暂停,可以书面向行政上诉委员会上诉。对委任做出的撤销或暂停以及行政上诉委员会对监督决定的推翻,均须在政府公告公布。
二、锅炉、蒸汽容器操作人员
锅炉、蒸汽容器的操作人员,需向监督书面申请申领合格证书,并交付相关的费用。在书面申请中,要向监督出示证据,表
明经过考试合格,并有足够能力操作表1—1所列设备级别的锅炉及蒸汽容器。
表1—1锅炉、蒸汽容器级别及类型
设备级别
证书有效的锅炉/蒸汽容器类型
所有级别(工至Ⅵ)
所有锅炉(包括自动控制和带有过热器的)及蒸汽容器
I级
所有水管锅炉(包括自动控制和带有过热器的)及蒸汽容器
I(A)级
水管式锅炉(包括自动控制但无过热器的)及蒸汽容器[page]
I(B)级
人工操纵的水管式锅炉(无过热器的)及蒸汽容器
Ⅱ级
所有火管式锅炉(包括自动控制的)及蒸汽容器
II(A)级
自动控制的火管式锅炉及蒸汽容器
Ⅱ(B)级
人工操纵的火管式锅炉及蒸汽容器
Ⅲ级
所有电力加热式锅炉(包括自动控制的)及蒸汽容器
Ⅲ(A)级
人工操作的电力加热式锅炉
Ⅳ级
消毒及硬化锅炉
V级
指明的特定用途锅炉
Ⅵ级
蒸汽容器
凡监督确信获得合格证书证明有足够能力操作某指明级别和类型的锅炉或蒸汽容器(或此两者)的人,除有足够能力操作该级别及类型的锅炉或蒸汽容器外,尚有足够能力操作另一级别或类型的锅炉或蒸汽容器,监督可在收到相关费用后,在该证书上做出批署,或向申请人发出新的合格证书。
如获得合格证书的人已有4年或超过4年没有从事操作该证节所指的级别或类型的锅炉或蒸汽容器,该合格证书须被视为已遭撤销合格证书所指的设备级别及类型。
在2001年,共有616人应考,其中455人获得合格证书。
在2(102年,共有740人参加考试,其中603人获得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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