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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及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31 11:51:00 人浏览

导读:

1、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以下简称锅、容)数量和对其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管理工作。锅炉管理人员要按《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履行职责.对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可任意调动。2、机电科要重点抓好锅炉房、压风机房
1、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以下简称锅、容)数量和对其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 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管理工作。锅炉管理人员要按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履行职责.对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可任意调动。
2、机电科要重点抓好锅炉房、压风机房范围以内的固定或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对流动容器要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3、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季按规程要求向市检所呈报“锅炉检验申请表” 待确定日期后进行检验。同时积极参加矿务局每年的定期检查评比活动, 使用单位要做好停炉后的维修保养工作。
4、订购锅炉前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经委等有关部门办理“新增、 更新、改造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购买,向有证产厂购买锅炉辅助设备、压力容器时,要配齐《规程》所规定的有关图纸、资料,炉膛结构和辅助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否则不得定购。
5、锅炉、压力容器在安装前要有开工报告和安装施工方案,经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未有市检所的“检验报告”,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6、受力元件的大、中、小修或改造,应编写施工方案(措施)其中大修(或改造)要经劳动部门同意。
7、“锅、容”在上述安装、改造,修理后应按《规程》要求作超水压试验或耐压试验时需请劳动部门参加,在工作压力范围以内的正常水压试验, 使用单位可自选组织解决,必要时通知机电处派员参加。
8、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低压锅炉水质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者予以经济制裁或追究法律责任.
9、锅炉工是特殊技术工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和水质工,不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不得使用,操作锅炉。
10、当锅炉、压力容器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报废时,应按《事故报告办法》或《报废办法》的规定向上级汇报,办理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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