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别等出人命再抓
导读:
据了解,我国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矿山尾矿综合利用情况摸底调查。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现有大量堆存的尾矿不仅占用土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同时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山西临汾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就是一次血的教训。
对于摸底调查全国矿山尾矿的综合利用情况,虽然工信部有关负责人首先强调了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占用土地,保护和改善环境”,但明眼人都很清楚,现在之所以要下大力气集中进行尾矿摸底调查,最直接的动因,还是缘于9月8日发生在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的那起已造成271人遇难、1000多人受灾的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这起事故之所以发生,最直接的原因在于,新塔公司对长期存在且显而易见的重大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以及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未能及时督促该公司排除隐患。而就在襄汾“9·8”溃坝事故发生之后,新华社记者在当地又发现了一座存在重大隐患的病险尾矿库,足以说明尾矿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远非个别,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摸底调查的确很有必要。
襄汾溃坝事故引发了一次全国尾矿摸底调查,由此可以发现并排除一些尾矿的安全隐患,尽可能避免坝溃人亡的悲剧再度发生,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襄汾溃坝事故为我们总结出了“血的教训”,是襄汾溃坝事故中的那些遇难者和受害者,为更多的人免于遇难、受害而付出了“血的代价”。然而,我们切不可认为,既然襄汾溃坝事故换来了“血的教训”,起到了重大警示作用,那么发生一次这样的事故是值得的,那些遇难者、受害者支付的“血的代价”也是值得的。必须明确,人命关天,安全第一,每一起因无视隐患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原本都是可以避免的,其一旦发生,就一定是不折不扣的人祸。必须予以严厉追究;每一起人祸中的遇难者和受害者,原本都不应该付出“血的代价”,我们每个人都有免于人祸之害的神圣权利,任何人都无权要求别人成为人祸的牺牲品。
人们常说“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是,如果事先总是疏于防范,非得在“亡羊”之后才想到“补牢”,而且目光短浅,就事论事,哪里丢了“羊”才补哪里的“牢”,“牢”破了多大的孔就补多大的洞,事实证明,如此“补牢”的速度永远赶不上“亡羊”的速度,也就永远无法吸取“血的教训”,永远无法减少“血的代价”。
对安全生产而言,事先以严密的机制、完善的制度严加防范,事后以严刑峻法严厉追惩,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当下尤应以前者为重,于后者绝不手软。什么时候,安全生产不再需要用国人的鲜血来铸造教训与代价了,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才算真正走上了正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近年来,火铺矿始终坚持“重大决策主动参与、安全生产经营主动配合、行政管理主动支持、热点难点问题主动解决”的工作思路,把党建工作渗透到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截至
煤矿作为高危行业之一,安全生产始终是天字号的头等大事。要有效控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根本稳定好转,这就要求煤矿企业在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上下真功夫和实功夫
据了解,我国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矿山尾矿综合利用情况摸底调查。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现有大量堆存的尾矿不仅占用土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同时还存在很
工地现场施工安全生产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有:工地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工地的高空作业
建筑安全许可证办理流程是:向企业所在地的安监站进行申请,提交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申报材料,考核通过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组织专家继续审
因不可避免的,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但是保险合同中有相关规定的除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
施工挖断电缆会受到的处罚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规定,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施工的单位,要与电力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并书面告知施工时间,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通行给予的处罚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