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导读:
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何内容?该规定包括了总则、工作职责、机构建设、监督管理等,一共四章二十四条。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在8月22日实施。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巡考员监考员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5〕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考试机构:
《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巡考员监考员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5〕3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30日印发的《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和巡考员、监考员及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安监发〔2014〕6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2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管理,规范考试行为,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是依法承担安全生产有关人员考试工作的机构总称,包括市级考试机构和区县考试机构。考试机构根据职能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第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为市级考核发证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负责全市考试机构的统筹规划。
重庆市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试中心)是市安监局确定的全市唯一的市级考试机构,承担全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在区县设立市考试中心区县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承担该辖区内市考试中心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具体工作。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监局)为区县考核发证部门,负责本区县安全生产考试工作,确定本区县考试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对在该区县设立的分中心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考试点是由考试机构设立的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考试条件的考试场所,设立安全生产理论考试考场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考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考试机构公示报考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审核报考资格,制订考试计划,安排巡考、监考、考评工作,审查考试资料,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颁证。
第七条 市级考试机构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制度;
(二)承担市级题库的开发、管理、更新与维护;
(三)承担全市安全生产考试远程视频监控规划管理;
(四)指导监督区县考试机构、分中心、考试点工作;
(五)负责全市巡考员、监考员、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员和系统操作员的培训、管理;
(六)承担市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考试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全市考试信息统计、分析、报送等。
第八条 分中心职责:
(一)承担所在区县市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报考资料审查,及考试档案的收集、保管等具体工作;
(二)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
(三)承担有关人员实际操作成绩录入和上报;
(四)承担分中心考试信息统计、分析、报送等。
第九条 区县考试机构职责:
(一)制定本区县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制度;
(二)承担区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报考资料审查,及考试档案的收集、保管;
(三)承担本区县安全生产考试远程视频监控建设;
(四)指导监督本区县考试点工作;
(五)承担本区县考试信息统计、分析、报送等。
第十条 考试点职责:
(一)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承担安全生产考试远程视频监控建设;
(三)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
(四)负责考试场所的安全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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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机构建设
第十一条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整合资源、高效便民、分级负责原则,合理设置考试机构、考试点。
第十二条 市级考试机构由市安监局负责建设;区县安监局可以申请设立分中心,并负责建设。
区县考试机构由区县安监局负责建设,设置和建设情况报市安监局。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设立考试点。市考试中心设立市级考试点,即分中心考试点和部分特种作业类别考试点;区县考试机构设立区县考试点。分中心考试点可同区县考试点“合二为一”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本着自愿原则,具备设立考试点基础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相关考试机构申请,建设经费由申请单位自筹。
特种作业高压电工、制冷与空调、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冶金(有色)等安全作业类别考试点向市考试中心申请。
特种作业计算机理论考场和实际操作考场原则上设在同一考试点。
第十五条 市考试中心负责分中心考试点和设立的部分特种作业类别考试点的审核验收;区县安监局负责区县考试机构考试点的审核验收,审核验收结果报市安监局。
未经审核验收合格的考试点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安监局对全市考试机构执法检查,区县安监局对本区县考试机构执法检查。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考核发证部门受理考试机构的颁证申请,严格审核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考核发证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考试机构负责人约谈制度,对考试点实行黑名单及网上通报曝光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加强对考试点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检查工作制度和奖惩制度,开展检查工作。主要检查以下重点内容:
(一)考务制度、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考务人员工作履职情况;
(三)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公布考试流程、考场规则、考试须知、考试类别、场次、时间、考生名单等情况;
(四)考试场地、考试设施设备情况;
(五)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录像资料建档情况等。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及考试点有变化或调整的,应当向考核发证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机构及考试点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安全消防器材等安全防护设备,保障安全。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时间派发考试计划,导致考试延误的;
(二)未按规定安排巡考、监考,导致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未开展考试点检查工作的;
(四)考试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第二十三条 考试点违反下列一至三款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违反下列四至六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
(一)考试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远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未保存视频影像资料的;
(三)擅自改变考试计划的;
(四)为考试作弊提供便利的;
(五)截留、窃取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六)考试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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