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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巡考员监考员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17:35:38 人浏览

导读:

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巡考员监考员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包括了哪些内容?该规定包括了总则、任职条件、工作职业及要求,监督管理等,一共三章十七条。该暂行规定建立巡考员、监考员及考评员奖惩制度等。法律快车...

  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巡考员监考员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包括了哪些内容?该规定包括了总则、任职条件、工作职业及要求,监督管理等,一共三章十七条。该暂行规定建立巡考员、监考员及考评员奖惩制度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巡考员监考员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5〕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考试机构:

  《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巡考员监考员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5〕3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30日印发的《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和巡考员、监考员及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安监发〔2014〕6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2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巡考员监考员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考试管理,规范巡考员、监考员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从业行为,提高考试质量,保障考试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有关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巡考员是指受考试机构指派,负责对考试点考务工作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监考员是指受考试机构指派,负责考试考务、监督应试人员考试,并根据规定对考试过程中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

  考评员是指从事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评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巡考员、监考员和考评员由重庆市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中心统一建库进行管理。考试机构必须在库内选派相关人员从事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 巡考员、监考员和考评员应当具备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忠于职守等优良工作作风。

  巡考员应当由市、区县安监局或其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担任。

  监考员应当由市、区县安监局或其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以及聘用人员(聘期3年以上)担任。

  考评员应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条 考试机构聘用在编在职以外的人员担任考评员的,必须与考评员签订聘用协议,约定相关工作职能职责。

  第六条 巡考员职责:

  (一)监督考试全过程的规范性;

  (二)巡考时,应当佩带统一制发的巡考员工作证件;

  (三)监督监考员、考评员及其他考务人员认真履职;

  (四)突发情况应及时上报考试机构,及时妥善处理;

  (五)巡考结束后,及时将巡考情况汇总,如有严重违纪的考生、监考员、考评员和考试点,应当及时向考试机构报告;

  (六)如实填写巡考记录表,签字后交考试机构存档,并对巡考结果负责。

  第七条 监考员职责:

  (一)具体负责计算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监考;

  (二)监考时,应当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员证件;

  (三)严格执行考试实施流程,做好考前准备,考中监督,考后汇总等;

  (四)严格核查考生有效身份证件,确保参考考生身份与申报一致;

  (五)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六)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现场处理考试违纪行为,维护考场秩序;

  (七)监督考评员的考评工作;

  (八)考场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考试机构;

  (九)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填写《监考现场记录表》并签名,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做好考试相关考试成绩的汇总和报送等。

  第八条 考评员职责:

  (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

  (二)考评时,应当佩带统一制发的考评员工作证件;

  (三)考试前应当做好实际操作考试场地的安全检查工作,排除安全隐患(考试专门设置的安全隐患点除外),确保安全;

  (四)考试前应当做好考试所需的辅助材料及耗材准备;

  (五)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按照考试流程安排,协助监考员维护考试秩序,及时制止、处理、上报考试违纪行为;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填写考评记录,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并对考试结果负责;

  (七)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认真核实考评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经监考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等。

  第九条 监考员、考评员要保持较强的责任心,及时发现、处理考试考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醒、制止学员危险行为,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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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级考试机构负责全市巡考员、监考员及考评员的监督管理,指导区县考试机构对所属巡考员、监考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监考员、考评员必须经市考试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工作证件,方可从事监考、考评工作。监考员、考评员每两年须进行再培训。

  第十二条 巡考员、监考员及考评员可跨区域进行巡考、监考、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巡考员、监考员及考评员奖惩制度。对违纪违规人员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列入黑名单人员,不得再从事相关考试工作。

  第十四条 巡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巡考资格,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借工作职务之便,要求监考员、考评员为参考人员提供作弊方便,泄露考题、答案等考试秘密的;

  (二)未认真履行巡考职责,出现较大范围作弊,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利用考试巡考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五条 监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监考资格,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二)为考生提示答案,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丢失考试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资格,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放松考评要求,降低考评标准,伪造考评资料,考评成绩弄虚作假的;

  (二)不履行考评员职责,不遵守考评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利用考务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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