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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2008]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9 08:16:40 人浏览

导读: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发文号】国土资厅发200824号【颁布日期】2008-2-26【实施日期】2008-2-26【标题】国土资源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正文】各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 文 号】国土资厅发200824号
  【颁布日期】2008-2-26
  【实施日期】2008-2-26
  【标  题】国土资源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正  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国办15号明电),切实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同时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搞好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各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办15号明电精神。安全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种矛盾问题的集中表现,是滋生事故的土壤。积极主动开展内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有效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各直属单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内部环境的高度,结合本单位实际,集中力量抓住重点,要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全面、认真、深入地排查治理各类隐患。

  (二)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各直属单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各直属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制,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制定周密的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要把工作和任务层层落实到基层和经营管理的生产单位,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监控,落实整改责任人,杜绝敷衍塞责、形式主义,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三)突出重点,注重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效。2008年是“换届之年”、“奥运之年”,也是改革开放30周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性和特点,抓住“两会”“奥运会”、第四季度等重要时段,针对隐患易发环节和重点部位,周密部署,超前防范,确保万无一失。对机械设备、实验室、勘查场所等要加强安全防范,制定好应急预案等。

  各单位、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要认真抓好职能工作的落实,采取巡查、抽查、对口互查等方式,对单位、部门内部的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重要时段的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重大隐患要实行公告公示、跟踪治理,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要严明纪律,对于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搞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重点查处和打击各类非法和违法开采活动,削除因非法和违法开采造成的安全隐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部即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工作,并按照“回头看”的总体部署,重点查处和打击各类非法和违法开采活动,防止己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着力维护重要矿种、重点矿区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狠抓落实,积极在“回头看”工作中,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矿山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二)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执法的力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整顿规范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要注重与公安、安监、煤监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发挥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反复抓,抓反复,齐抓共管,坚持不懈,严肃查处和着力打击超层越界开采、无证或证照不全擅自勘查开采、以采代探及关闭和停产整顿矿擅自恢复生产等违规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非法盗采造成的安全事故

  要积极配合安监、煤监、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工商、电力等部门,对本地区无证或证照不全、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和已关闭矿山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同时要配合对生产、停产、资源整合、技改、新建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严防违规违法盲目组织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关闭矿死灰复燃。

  (三)进一步配合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专项工作。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工作中,对布局不合理的矿山要加大资源整合的力度,规范整合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工作中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要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凡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需要停产整顿的矿山,一律收回采矿许可证;凡未通过整顿验收、应该关闭的矿山,一律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达到整合标准、通过验收的矿山要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加强对探矿权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采取坑探的,要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施工。

  (四)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1.2008年,要开展好县市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完成全国山区丘陵区的县市地质灾害调查工作。调查出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纳入到当地群测群防体系,制定防灾预案。一有灾情,立即启动预案,转移受灾群众,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工作,包括汛期前的排查、汛期中的巡查和汛期后的复查工作。重点检查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和山地斜坡地带、沟口处、交通干线两侧、库岸、矿山采空区以及已查明的隐患点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对上述工作部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点排查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应急预案是否编制,群测群防是否建立等。[page]

20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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