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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16:08:27 人浏览

导读:

各区(县)矿政管理部门、地质勘查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根据全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1号)的要求,各

各区(县)矿政管理部门、地质勘查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根据全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1号)的要求,各区(县)矿政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查单位应在各所在区(县)政府的领导和部署下,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矿政管理部门根据2004年本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在治理整顿和监督检查中,同时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矿企业,要及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关闭的采矿企业报市局矿管处,按法定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的规定,各区(县)矿政管理部门在实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工作的同时,对各采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持证与否进行一次检查,对尚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矿企业,要求必须于2004年6月30日各区(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工作结束前办理完毕。届时仍未办理的,应及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今后各区(县)矿政管理部门受理采矿权人提出采矿权申请(不包括采矿权延续登记、变更和转让),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提交的申请资料中,必须提交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

  四、各区(县)矿政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查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形成合力,抓出成效,促进本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有序健康地向前发展。

  二○○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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