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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释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1 05:19:17 人浏览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会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来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一、国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根据性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要各负其责。①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编制和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项目计划,并将其所需经费和材料纳入到总投资计划中,专款专用。同时,主管部门必须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抄送同级工会组织。③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提出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在初步设计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前,必须把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1,《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查表》见附件2)以及有关的资料、图纸送同级工会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填写键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项目验收审查表》(见附件3),并连同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写出专题报告,在项目正式验收前20天,将上述表格和专题报告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工会组织审查并通知工会组织参加验收。③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要同主体工程同等对待,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无权对已经会审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变更或消减,如有确需变更或消减的地方,必须事前征得同级工会组织及有关方面的一致同意,重新履行审批事宜。

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工会监督。①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会议。负责对可行性论征文件中的职业安全卫生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②参加初步设计会审。会审前工会要认真审阅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报告、资料、图纸包括《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初步设计审批表》并及时将审查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在参加会审时要提出审查意见。③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前工会组织要认真审查建设单位填报的《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查表》和专题报告;验收时,工会组织要逐项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以及运行效果。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工会组织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的建议。工会组织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①国家级建设项目由全国总工会负责审查并派员参加验收,建设项目所在地工会组织应积极协助工作。②部级建设项目由对口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负责审查并派员参加验收。③省、市级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市总工会负责审查并派员参加验收。④建设单位工会组织应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进行监督,并向参加建设项目审查验收的上级工会组织反映项目施工及试生产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对本办法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接受工会组织的“三同时”审查监督,凡未经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工会组织有权制止其投产使用。对强行投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工会组织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整改。对触犯刑律的,工会组织应向检察机关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及其主管人员,由于只重生产忽视安全,或者思想麻痹,或者对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处理不当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例如: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采纳工会的意见,或者虽然考虑了工会的意见,但是片面重视生产,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处理。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主要是指生产经营主管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不顾安全,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这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是对从业人员安全的极大威胁。工会发现这方面的情况,就要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解决的建议,以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解决的建议可有多种形式,例如,建议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关人员给予处分;建议就违章作业的事件召开现场会议,认真吸取教训,领导干部违章指挥造成后果的,要建议行政对其进行停职检查,视检查情况重新任命,工人违章作业造成后果的,要建议立即撤离,重新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建议追查其责任,作出处理。教育干部和从业人员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会在生产经营事故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解决的建议。建议包括:向单位负责人或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提出采取预防措施的建议;反映从业人员的合理化建议。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采纳工会的合理化建议,对重大隐患未采取预防措施,工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的建议。对工会提出的解决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并答复。对确属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应及时制止,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关人员及时给予处分,对重大事故隐患应采取预防措施。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如:火灾、透水等,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法律为什么规定工会只能提出撤离危险场所的建议,而不能直接指挥从业人员撤离,这是因为工会是群众性组织,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代替生产经营单位指挥生产的职权。生产经营单位对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必须及时作出处理,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基层工会要立即将安全生产事故向上级工会报告。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恶性事故,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总工会要用电报或电话立即向全国总工会报告。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工会要认真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性质、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意见。对那些玩忽职守、情节恶劣,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事故责任有分歧时,报上级工会和有关方面协助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对本地区近两年没有认真处理和处理不当的重大责任事故要进行一次复查,并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对其中影响很坏的典型案例,建议在报纸、电台公开报道,以教育干部和从业人员,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重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调查结案后,都要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副本由省市总工会转报全国总工会。工会在事故调查中要监督严肃处理,整理事故调查材料归档,并对事故调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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