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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讨债公司 政府应该推行工作标准,而非高温津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4 06:27:21 人浏览

导读:

天气连续多日高烧不退。广州市人社局紧急下发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必须给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并将于近期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广州市建委也发文重申只要气温高达39℃各工地就须停工,如果

天气连续多日高烧不退。广州市人社局紧急下发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必须给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并将于近期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广州市建委也发文重申“只要气温高达39℃各工地就须停工”,如果有施工单位违反则必须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可是南都记者连续两日走访发现,由于工期紧迫等原因,今年大批建筑工地并没有执行“高温停工令”,大量工人在高达37℃的建筑工地上劳作,而且一致反映从未领到过高温津贴。

  对此,广州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因缺少硬性规定,对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企业,劳监支队并无处罚细则,只能在接报后督促企业,最终能不能发给劳动者,还是要看企业。有专家建议,应给予企业和职工谈判的空间。可以区分工作种类,发挥工会作用,在不同企业中进行工会谈判或者津贴谈判,通过谈判达到共识。

  其实,包括高温津贴在内的不少津贴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当今高温作业中劳动保护参照的还是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但规定相当模糊。在那个时代,所有发工资的部门都归政府管,而政府也认为自己可以按照计划细分管理所有人的薪酬。市场经济条件下,这套逻辑行不通了。企业更关心的是员工可以创造多少价值,并根据这个价值确定员工的收入。从某种角度讲,政府可以控制发放薪酬的范围也大大缩小。正因为此,包括高温津贴在内的各项津贴已经很少再被提起。近期高温席卷全国,高温津贴才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甚至有人建议政府修改相关规定,提高津贴标准。

  关于高温津贴的讨论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由于高温增加的开支,政府该不该津贴?如果温度高了要津贴,那下雨是不是政府也要津贴,沙尘暴是不是也该津贴?如果沿着这个逻辑问下去,最后一定没有答案。市场的逻辑是,劳动力的价格由雇主和员工谈判确定,由于雇主的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企业主才有津贴义务,除此之外员工的一切开支,都是员工自己的事情,和企业主无关。如果政府出台关于高温津贴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政府雇员来说,涉及到纳税人是不是同意的问题。事实上,多数政府雇员工作的场所都有空调,凭什么还伸手要高温津贴?而对于那些非政府雇员,薪水根本就不是政府来发,政府凭什么要求气温高一点企业就必须给员工加薪?这不是我请客你买单吗?

  第二,高温环境下工人的工作时间和条件该不该有强制性的法律标准?显然,气温高到一定程度,突破人体的承受力,会引发中暑甚至更严重的疾病。这种情况企业和员工之间如果没有合同的约定,很难形成一个良性的均衡标准。因此,政府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法律,规定气温超过一定限度就必须减少工人的工作时间。但紧接着的问题就是,如果工人减少工作时间,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如果让工人承担,许多低收入的工人未见得愿意选择休息。如果由企业来承担,利润单薄的企业不一定能承受。如果让政府承担,相当于用纳税人的钱来津贴一个企业的经营,显然也不合适。

  一个良善的社会,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现实的做法可能是,政府根据各种极端条件制定一个强制性的工作标准,但并不提供津贴,而企业和员工在谈判工资的时候,把这样的标准当做谈判的前提。由此,双方的工资谈判本身就考虑了极端天气的因素。这样的好处是,政府为劳工权利托了底,而企业和员工也事先考虑了极端天气的风险并在工资中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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