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中央商务区管理办法(草案)
导读:
核心内容:广州市天河中央商务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天河区政府将设立天河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天河中央商务区的范围等。广州市政府的制度创新优先在天河中央商务区试行。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广州市天河中央商务区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广州市天河中央商务区的管理与服务,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广州市天河中央商务区的开发和建设,推动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范围)
广州市天河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天河中央商务区)的范围:东至天河区界,西至广州大道,南至临江大道,北沿禺东西路至兴华路口、瘦狗岭。
第三条(功能定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天河中央商务区应当依托珠三角地区,建成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区、广州总部基地、区域金融中心核心区、国际商贸中心核心区和现代都市文化核心区,服务广州、服务粤港澳地区、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高端商务中心。
第四条(实施机构)
天河区人民政府设立天河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天河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协调天河中央商务区的开发建设、产业发展、社会管理,负责招商引资、宣传推介、企业服务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发展理念)
天河中央商务区应通过科学规划、精细管理、低碳发展,建设成为环境优美、宜商宜居的国际化中央商务区。
第六条 (先行先试)
鼓励天河中央商务区在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先行先试,进行制度创新。
广州市政府的制度创新优先在天河中央商务区试行。
管委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协助创新制度的完善与实施。
第二章 政府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管委会的职责)
管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测天河中央商务区的经济运行情况,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协调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推进落实;
(二)组织开展天河中央商务区的招商引资、宣传推介和整体营销工作;
(三)综合指导和服务天河中央商务区内企业,协调解决企业进驻、建设、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参与组织、编制、完善与实施涉及天河中央商务区的总体、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开发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五)优化提升区域商务功能,促进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六)统筹安排天河中央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
(七)指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天河中央商务区范围内的城市环境综合管理工作以及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八)承办市、区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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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工作原则)
管委会开展建设开发、招商引资、公共事务管理,企业服务等管理与服务工作,必须遵循廉洁、透明、高效、务实、便民的原则,依法行政。
已经生效的有关天河中央商务区的政策,任何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因法律、法规、规章改变而改变的除外。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改变天河中央商务区的相关政策。但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相关行政机关及管委会协同解决,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内设机构)
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调整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并明确各内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工作机制)
管委会应当建立下列工作机制:
(一)政务信息共享机制,由管委会牵头,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共同参加,构建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务信息的共享。
(二)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由管委会牵头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决策评估等制度,建立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重要情况沟通和重大问题协调机制,由管委会牵头,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共同参加,定期对重要情况进行沟通,及时协调重大问题,明确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各方的责任。
(四)重要事项催办督办机制,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办理涉及天河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行政事项,由管委会负责催办督办;对管委会催办督办的事项,在不与国家政策、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必须及时办理。
(五)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对于影响天河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管委会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决策咨询)
管委会可以建立决策咨询机制,为天河中央商务区的建设开发、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公共事务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参谋、咨询。
第十二条(管委会与其他行政机关)
管委会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税务、统计、工商、公安、道路、交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卫生计生、市容绿化、城管执法、水务、民政、司法行政等方面的工作,并将相关情况纳入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
市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便民、效率、费随事转原则,依法将天河中央商务区的日常管理事务下放给区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天河中央商务区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管委会与社会组织)
管委会应当制定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探索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模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天河中央商务区管理与服务,协助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活动和参与社区建设。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
管委会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依法实行政务公开,创新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方式。
第十五条 (招商宣传)
管委会应当制定加强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编制年度招商引资计划和专项招商方案,组织、统筹、协调、实施持续性的境内外各类招商活动,参与重点项目的洽谈与跟踪。
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天河中央商务区的宣传推介和整体营销工作,利用国家、省、市等各级平台进行宣传,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商务楼宇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作,拓宽招商信息资源渠道。
第十六条 (行政指导)
管委会应当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天河中央商务区内的企业开展服务,指导和协调解决企业进驻、建设、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资料提供和其他协助)
管委会基于商务区管理与服务等法定理由,可以要求市、区各级行政机关、天河中央商务区的事业单位、居委会和进驻企业,提供与商务区管理与服务相关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相关组织应依法予以配合。同时,管委会应定期向市、区各级行政机关公布搜集掌握的关于中央商务区的各类信息和资料。
管委会对在此过程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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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央商务区规划
第十八条 (规划的一般规定)
天河中央商务区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用地、推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原则,体现区域特色,符合中央商务区发展和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的需要。
依据广州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委会和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订天河中央商务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交通、市政、区域能源、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筑和环境景观等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天河中央商务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等要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经批准的天河中央商务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控制性规划)
天河中央商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必须体现天河中央商务区的发展功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控制性规划必须严格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条 (产业规划)
天河中央商务区重点发展总部经济,优先发展金融业,优化提升现代商贸业,积极发展现代商务服务业,以及适应本区域发展要求的其他重点产业。
第二十一条 (产业用地保障)
市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将天河中央商务区产业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按照天河中央商务区产业规划合理设定出让条件,优先保障产业发展用地。
第二十二条 (产业用地出让)
天河中央商务区产业用地可以采取设立竞买条件、带规划方案出让等方式公开出让。
单独设立的总部企业研发中心、产品设计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优先给予保障。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与出让金)
天河中央商务区内金融企业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的供地,经市国土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可以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四条 (产业用地评估制度)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建立产业用地评估制度,对产业用地全程监管,设定产业用地评估指标,对产业用地的生命周期、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不同的产业依法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期限。
土地闲置的,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利影响告知)
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占用天河中央商务区土地或者从其地下穿过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的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前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天河中央商务区相邻五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能对天河中央商务区发展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的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管委会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征求意见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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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础设施
第二十六条 (基础设施的一般规定)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天河中央商务区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和进行环境建设。设立天河中央商务区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由市、区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土地出让金等组成,用于天河中央商务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交通设施)
天河中央商务区应当优化、调整各类公共停车资源的规划布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停车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管理水平。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天河中央商务区的交通路网规划,规范交通标志,加强交通管理,推进交通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国际化,建立快速、高效的道路交通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实况监控和交通信息即时发布平台。
第二十八条 (网络信息设施)
管委会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天河中央商务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满足企业及居民对网络覆盖、网络速率、网络安全的需求。并推进新一代互联网、移动通信、无线宽带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构建面向区域经济发展、企业经营、社会服务、城市管理、居民生活等方面的应用创新平台,发挥信息化、智能化在天河中央商务区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信息技术成果惠及企业和居民,促进天河中央商务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生态建设)
管委会应当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天河中央商务区的生态建设,
(一)全面推行集中式的污水处理,推进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有效保护和节约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
(二)引导和推进天河中央商务区内的新能源和智能电网等系统的投资建设;
(三)建立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和回收利用系统,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避免在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产生二次污染;
(四)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提升天河中央商务区内的园林绿化建设水平和养护水平,丰富城市景观,建立与区域自然地理环境相协调的园林绿化体系;
(五)推广高于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节能标准的低能耗建筑,推广应用绿色建筑技术;
(六)推广清洁能源,鼓励使用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七)其他与生态建设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条 (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商务区人口规模和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写字楼等商务办公设施与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灾害预防与应急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的比例,注重各种配套设施与商务设施的合理分布与有机融合。
管委会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合理布局、建设公园、广场、绿地以及其他休闲娱乐设施。
第三十一条(楼宇维护和改造)
管委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推动天河中央商务区土地和物业的集约化、节约化利用,引导和鼓励楼宇业主开展楼宇维护、安全检测和外观更新以及内部功能的升级改造,盘活闲置物业,提升楼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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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营商环境
第三十二条 (信用环境)
管委会应当在广州市政府建设的征信平台下,收集全面的信息数据,改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记录。
管委会应当建设商务区网络服务主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商事登记改革)
天河中央商务区推行商事登记改革,建立商事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双向速递、网上查档等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
第三十四条(人才政策与服务)
管委会应会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适应天河中央商务区产业发展所需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规划;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功能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高层次人才使用评价机制,利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平台,为企业提供人才服务。
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补贴、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行政审批的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事项、日常管理事项、服务事项或者其他事项的名义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
管委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商务区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
天河中央商务区鼓励组织与个人创造知识产权,拥有和利用自主的知识产权。
天河中央商务区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创新保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打击本区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对金融、现代商贸、商务服务等行业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金融等行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加强企业间交流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水平。
第三十七条(优惠政策制定)
支持天河中央商务区争取国家、省、市各项改革创新试点,各项改革创新措施率先在天河中央商务区先行先试。
管委会可以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其他优惠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天河中央商务区有关优惠政策的制定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八条 (天河中央商务区与珠三角的协调与合作)
管委会应当按照“区域联动、功能互补”的原则,通过协作会议等多种形式,与珠三角地区各级政府、社会组织沟通、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作出决定或签订合作协议,并严格执行,以辐射带动珠三角地区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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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天河中央商务区与境内外其他中央商务区的协调与合作)
管委会应当加强与境内外其他中央商务区的联系,广泛交流中央商务区在规划建设、空间布局、路网建设、重点项目、政府服务、产业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增强天河中央商务区的社会影响和集聚辐射功能。
第四十条 (天河中央商务区社会合作平台建设)
天河中央商务区应当鼓励和支持驻区的各类社会组织与境内外相关机构以项目为载体进行合作;鼓励和支持驻区的各类社会组织与境内外相关机构依法建立联合组织从事相关业务;鼓励和支持在天河中央商务区从事商务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建立行业联合组织,共同管理行业事务,并参与政府相关事务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一般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拒绝提供资料和其他协助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相关单位和组织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及其他必要协助的,管委会应当及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履行不利影响告知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管委会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配套实施措施)
管委会可以根据天河中央商务区的发展和需要制定并实施与本办法有关的配套文件。
第四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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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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