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是什么意思
导读:
破产管理人是指接管破产财产并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它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一般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是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进行监督。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是独立于债权人会议、法院、债务人之外的组织,管理人的破产管理是有偿的服务,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标准由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二)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三)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四)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一)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二)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三)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四)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五)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破产管理人是什么意思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主要是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问题,管理人主要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人员担任,一些民事行为受限制的以及债权人不宜担任,管理人需要按规定履行职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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