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权在留置中的法律关系
导读:
核心内容:留置权,指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特定财物(一般为动产),在与该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得予以留置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本质上是债权人在其债权未获完全清偿之前,留置他人所有物的权利。取回权在于留置权的法律关系如下文详细解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在通常情况下,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但在下列情况下,它可以成为取回权的基础:
第一、当留置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丧失占有之原因既包括出于自己意思,如将留置物返还其所有人,也包括非出于自己的意思,如占有被侵夺。当占有之丧失非出于自己的意思时,留置权是否归于消灭,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见解,肯定说认为,此种场合留置权当然归于消灭,纵使留置权人可依占有保护的规定请求返还占有物,也仅为留置权之再生,而非原有留置权之继续。据我国《物权法》第240条之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似采肯定说。而否定说认为,留置物如因侵夺而丧失占有,仅在不能依占有保护的规定请求返还占有时,留置权始归消灭采否定说为宜。如果留置财产的占有因他人非法原因为丧失时,留置权人享有返还请求权的,于该请求权不能实现之前,仍应认为留置权人享有占有权利,其留置权并未消灭。因此当留置权人非因自己的意思丧失占有时,可以向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如果无权占有人在返还财产前被宣告破产的,留置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权。
第二、债务人虽然没有履行债务,但是如果债务人为债权之清偿而向债权人另行提出相当的担保,该担保即为留置物的代替物,债权人之留置权于是消灭,债权人应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如果债权人尚未返还留置物时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有取回权。
第三、留置权依法不能成立。留置权不能有效成立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a、性质上不能变卖的物;b、留置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c、当事人明确约定排除行使留置权等情形。此时,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就成为一种非法占有,债权人应当将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如债权人未返还标的物而被宣告破产,那么债务人就可以向破产管理人行使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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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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