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如何清偿债务
导读:
很多小公司或者小企业,资金链不足或者是其他原因,我们的公司可能是面临着倒闭,所以很多小公司或者一个大公司会收买以及和其他董事长协商合并重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负债肯定是存在的,那么在这个情况下破产到底如何重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破产重组如何清偿债务问题的详细解答,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暂停偿还本金,支付一定利息
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暂时停止支付本金,按期支付一定的利息即可。
对公司债权进行一定的延期
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公司债权人可以适当的对公司的债权进行一定的延期,以缓解企业的压力,帮助企业顺利渡过难关。
对公司的债权进行转股
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对该公司重获新生有足够的信心,那么他就可以对公司的债权进行转股,以此方式来减轻公司的债务。
对银行的债务进行置换
针对银行债务的特殊性,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对银行的债务进行变通、过渡。
通过重组、合并的方式
可以通过重组、合并等方式来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债务一般由新公司承担,双方协商债务偿还的期限。
其他创新方式
企业的破产重组是为了让仍有价值的企业重新进入市场、发挥价值,因此破产重组中涉及到的债务偿还等问题需要法院、企业、社会等的不断探索创新,不断优化处理方案、不断探索最优方案。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只是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催促,并不意味着在此时被执行人才开始负有履行义务。因此,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没有确定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期间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的迟延履行责任应始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支付标准是加倍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决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追究迟延履行责任的目的在于迫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而在当前民间利率大大高于银行利率的情况下,仅按储蓄存款利息计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显然不利于制约债务人、保护债权人。即便按贷款利息计付,也不一定能对债务人实际起到制约作用,因而,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可以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破产重组如何清偿债务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破产的重组我们得先把负债给解决掉,面对它的作用我们是得解决,所以说我们不能逃避。并且要进行置换,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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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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