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情况下债权的行使和破产债权的申报
导读:
[案情]宏达家俱商场与利国家俱公司在1992年1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 利国公司向宏达商场提供家俱10套,每套30000元,计30万元,宏达商场以两辆货车作为抵 押,折合价款32万元。当年12月,宏达商场又从利国家俱公司购进了一批沙发15套,每套8000 元,共计12万元。宏达家俱公司又以其一辆轻型小车作抵押,该车价款约10万元。1993年, 宏达家俱商场因缺乏市场导向,缺乏经验,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 院宣告破产。5月13日,法院将有关信息通知了已知的债权人。利国家俱公司接到通知后, 认为自己的两批家俱价款共计42万元,而抵押物的总价值也为42万元,就将作为抵押物的三 辆车全部划到了自己的名下,并且没有申报债权。
[问题]1.利国家俱公司的做法对否?其债权该如何行使?
2.如何区分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答案与分析]在企业破产的债权中有两种债权,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 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事有优先受偿权。但无论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人,都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关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资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 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本案中,利国公司认为自己的债权是有担保的,并将自己掌管抵押的三辆 车划到自己的名下,就不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其结果只能是自己债权的丧失。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企业经 营管理的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 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价款超过其所担保债务的数额的,超过部分 的属于产财产。”本案中,宏达商场第一次将两辆货车作为抵押其折合价款超过了担保的债务, 这2万元应作为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进担保物的 价款的,未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案中由于利国公司获得的抵押物(小 轻型车)不能偿其货款,所以剩下的2万元债权应作为破产债,而不是从上次抵押物的余额部 分进行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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