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的债权人会议及债务的清偿
导读:
案例2
N市纺织厂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厂自1992年以来,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产品缺乏创新,致使产品滞销。从1992年开始,连年亏损。当地政府曾采取一系列措施,试图挽救该厂,但该厂状况未见好转,致使亏损额越来越大。到1998年12月,企业债务已高达1943.5万元,而该企业 资产 和债权也只有965.5万元,且企业大部门资产作了银行贷款的抵押。1998年12月28日,该厂的债权人交通银行N市分行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N市纺织厂破产。N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债权人申请后,经审查后,认为可以立案,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了已知的债权人,并于1999年1月10日公告要求N市纺织厂所有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决定在1999年3月1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N市纺织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第3天,及时地向其债权人之一N市机电设备公司清偿了200万元的债务。根据公告,N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8日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确认债权人16家,债权累计为1640.5万元,其中包括交通银行N市分行含财产抵押债权800万元。3月20日,N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N市纺织厂破产。3月24日,成立了N市纺织厂破产清算组,清算组决定把该厂整体拍卖,所得收益和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1)N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2)N市纺织厂在破产受理后向N市机电设备公司清偿了200万元的债务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破产清算组的方案有无问题?为什么?
(1)不合法。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于10日内发布公告,而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本案中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10日公告要求N市纺织厂所有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决定在1999年3月1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从而缩短了债权申报的时间,违反了法律规定,有可能导致一部分债权人不能及时申报债权。
(2)该行为无效。《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行为无效。本案中债务人N市纺织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第3天向其债权人之一N市机电设备公司清偿了200万元的债务的行为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3)清算组不应当把交通银行N市分行所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一并处理。破产债权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只有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方能获得分配的债权。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中最普遍而且是最主要的债权。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一并处理的。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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