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外商投商企业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产生于破产程序之时,它是债权人因债务人破产而产生的全体债权人的团体,肩负着让全体债权人公平、合理受偿的重任,其法律地位如下: 一、 债权人会议代表了全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了一些法律方面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
据调查,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真正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法定权利的微乎其微,债权人会议形同虚设、凝聚力不强、不能有效监督制约破产清算人及破产财产临时接管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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