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欠薪职工能否有条件申请破产
导读:
一般情况下,当一家公司要面临破产的情况时,都是公司无法正常运营下去了,并且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而一般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就会出现很多职工被欠薪的情况。那么被欠薪的职工有没有资格提出破产申请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被欠薪职工能否有条件申请破产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不可以。理由有:
1、职工债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债权,只能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从保护弱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在分配破产财产时将职工债权视作破产债权并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一书中写到:破产债权主要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民法上的请求权,内容可分为积极的给付(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给付(不作为),积极给付的标的物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劳务。在破产法上,破产债权的内容仅为以财产为标的积极给付。给付的标的为劳务或不作为的请求权,本身并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解释为何将劳动者补偿金作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时讲到,司法解释考虑到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企业破产法也有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基本规定,所以作扩大解释……。由此可见,职工债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债权;
2、破产的债权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时已存在的债权。职工债权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内容繁杂,计算标准不一,无法判定,实践中无法操作。如职工工资保护对象为劳动者的报酬取酬权,是实然债权。而保险金、补偿金是劳动者未来损失的补偿,是未然债权。两者性质不同,保护的程度,范围也不同;
3、职工债权是优先受偿的债权,其优先清偿是以债务人全体财产作为担保的,这就尤如有抵押的债权一样,其受偿率要比无抵押的普通债权高。破产申请只有赋予那些最需要保护的无保障的普通债权人,才能平衡各方的利益;
4、职工债权的保护除破产申请外,还有多种途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政府部门颁布的众多行政法规对职工债权均有涉及,保护的范围、力度、方式也很充分,职工债权的实现以破产申请保护并非最佳。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以下简称《破产意见》)。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国发[1994]59号文指出,试点城市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如从反面解释,没有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不能实施破产。又据国发[1997]10号文补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的企业也不能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可按[1997]2号文的规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可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破产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样看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能否行使完全取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愿,从而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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