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负责人是法人吗
导读:
公司如果进行清算的话需要成立清算组,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的话,那么该法定代表人就能够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清算组负责人是法人吗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法人代表是否可以作为清算组负责人分两种情况:
1、有限责任公司且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的,或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则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则原则上不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
依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 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可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对外代表机关(一般为法定代表人)和内部执行机关(一般为董事会、总经理和各业务科室)依法已不能再继续履行企业正常管理职责,其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责由清算组接管后代为履行。
1、临时性,即为完成破产清算目的而临时招集人员组成;
2、专业性,即一般要求清算组成员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业务;
3、确定性,即人员组成具体名单最终由人民法院确定;
4、无利益关联性,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能由破产企业内部股东、管理人员或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存在重大利益关联的人员担任;
5、可变换性,即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更换清算组成员,尤其是涉及清算组成员不称职或有渎职行为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清算组负责人是法人吗的全部内容。公司清算组在公司清算阶段是非常重要的,清算组的成员可以有会计、律师等相关的专业人士。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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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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