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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特殊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3 09:39:53 0人浏览

导读:

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不能对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不便直接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及变卖清偿;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清算组特殊性的相关知识。
清算组特殊性
  • 债务人财产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是破产后,用来清算和分配债权人的财产。一、什么是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是新《企业破产法》首次出现的概念。实际上,债务人财产应包括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债务人对不论何处的资产拥有的权益,不论是在法院地国还是在外国,也不论在程序启动时是否为债务人所占有,以及还包括一切有形资产(动产或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新《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概念的使用表现出破产立法理念的变革,这一概念不仅涵盖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也将破产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包括在内,能较好的概括清算、和解和重整三种程序下债务人财产的不同状况,其内涵更为全面。二、破产财产是什么与“债务人财产”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破产财产”。广义上的破产财产按照大陆法系的称谓也称为破产财团,和新破产法中的“债务人财产”基本同义。狭义上的破产财产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用以清算和在债权人...
  •   核心内容:破产企业清算组有何特殊之处?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具有特殊性,企业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是进入破产宣告阶段后成立的。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职责或功能具有特殊性和成员组成具有特殊性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破产企业清算组。

      若要对破产企业清算组准确进行法律定位,必须对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特殊时间和条件、特殊职责或功能、特殊人员组成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分析。下面就从破产企业清算组这几方面的特殊性分别展开叙述。

      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具有特殊性

      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可见,与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不同的是,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具有如下特殊性:

      ...

  • 清算组是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宣告后成立的,独立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机关。   清算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清算组是依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宣告后成立的特别机关;   (2)清算组负责执行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关;   (3)清算组是以自己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独立机关;   (4)清算组是随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解散的临时机关。
  •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组成后,应组织清理公司的全部现有财产,根据公司帐簿和债权申报等资料,查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并且据此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债务目录等。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   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其具体指责包括:

      1、接管破产财产。清算组接受任命后的主要职责,就是接管破产财产。在清算组接管之前,按照规定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必须在交接前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洁工作。这些都必须采取书面形 式,在办理交接时时有原法人代表移交给清算组。

      2、管理破产财产。清算组接管以后,要对破产财产实施全面的管理。破产财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人员管理。

      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追缴债务和在外财产;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追回因破产无效[

      行为给付的财产。

      4、履行破产财务的对外义务。清算组接管财产后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向取回权人交还财产;向别除权人交换财物;承认抵消抵消权人的抵消主张;支付破产费用。

      5、制定和实施...

  •   公司合并公司清算组的法定职权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清算组的职责范围:1、清理公司财产;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其他法律规定的职责。清算组的具体工作:1、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2、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3、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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