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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破产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04 13:06:24 人浏览

导读:

对于我国政策性破产,它一般是指国家政策或者是一些国家因素导致破产的情况下面要进行的一些相关流程,并且政策性破产也是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政策性破产条件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对于我国政策性破产,它一般是指国家政策或者是一些国家因素导致破产的情况下面要进行的一些相关流程,并且政策性破产也是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政策性破产条件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政策性破产条件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如前所述,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如世界著名的可口可乐公司曾宣称:其在世界各地的工厂都被烧毁,仍有银行愿为其提供贷款,这就是信用的作用。同时,“企业是一种把土地、资本、劳力、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集合起来的组织”(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其资产也并非体现在动产(机器、设备等)和不动产(厂房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上。为适应经济的发展,现代公司法上对出资形态的规定越来越宽泛。特许(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可转让的技术均可以作为出资,显然可作为出资同样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以其进行清偿。因此,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关于这一点《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所要注意的是:首先到期债务应是对清偿要求无争议的或有明确名义的债务。尤其是债权人提出破产前申请的,如对债务有争议,应先由人民法院裁判予以确定,然后才能认定其是否不能清偿;其次是债务已到期,债权人未提出清偿要求,因此时清偿义务尚未发生,债务人即使无力还债,不能清偿的情况也未实际发生。同样也不能认定为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对债权人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应视为默许延期,以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的行为发生。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二、政策性破产与非政策性破产的区别

  1、适用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同

  非政策性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它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另一个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它适用于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法人破产,如集体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政策性破产除适用《破产法》外,优先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国发[1997]10号文、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文及[2000]15号文等一系列政策规定。

  2、适用的主体不同。

  政策性破产只适用于国有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国有非工业企业不能适用政策性破产。

  3、法院受理的条件不同。

  政策性破产除必须具备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

  (1)因经营管理不善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还要有国家兼并破产领导小组的启动通知。

  非政策性破产只要具备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即可申请破产,但对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应加以注意:

  首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不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则不具备破产条件,不能申请破产,从而也排除了由上级主管部门强行申请破产的可能。

  其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不能证明为严重亏损的,也不具备破产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两个程序要件之一,即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或债务人本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法院申请。否则属违法申请破产。

  4、可分配财产范围不同

  政策性破产企业处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得必须作为安置费用优先安置职工,如有剩余可与其它破产财产一起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参与清偿分配。而非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应纳入破产财产参与清偿分配,无优先安置职工一说。

  5、财产分配次序不同

  政策性破产的财产分配次序为:

  (1)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等);

  (2)职工安置费;

  (3)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包括经济补偿金、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欠企业职工集资款);

  (4)认定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

  (5)欠缴的税款;

  (6)破产债权。

  非政策性破产的财产分配次序为:

  (1)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等);

  (2)认定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

  (3)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包括经济补偿金、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欠企业职工集资款);

  (4)欠缴的税款。

  三、宣告破产公告期限为多久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政策性破产条件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破产来说,它是必须根据我国的一些相关权益进行分配,同时它的顺序也是需要根据一些特定的规定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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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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