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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偿还的顺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05 12:57:26 人浏览

导读:

当前经济环境不好,很多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困难,在错误决定导致整个企业运转面临困境,不得不宣告破产,而在破产清算出资产时需要按顺序清还。那么企业破产清算偿还的顺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前经济环境不好,很多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困难,在错误决定导致整个企业运转面临困境,不得不宣告破产,而在破产清算出资产时需要按顺序清还。那么企业破产清算偿还的顺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企业破产清算偿还的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清算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成立清算组

  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

  (四)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五)公司财产分割。

  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六)注销执照。

  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破产清算程序要多久

  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而如果企业最终因为没有财产可分配,直接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但清产核资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4、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5、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企业破产清算偿还的顺序的信息,由上可知,企业破产清算时需要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清还职工工资、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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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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