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撤销权
导读:
现在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而破产的非常多,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所有的债权人能够公平公正的享受受偿机会,恢复债权人因为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我们国家的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那么什么是破产撤销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实际上,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基于其独特的法律特性和制度功能,各国破产法均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低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这一破产撤销权制度,虽然在法律上给予了债权人适当的救济权利,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在审判实践中操作性差,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完善,因此,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扩张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行使主体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3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处理破产撤销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第31条和第34条。
1、债务人的行为构成可撤销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实施的行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已生效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生效,则不能成为撤销权的对象。
(2)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减少债务人的财产,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不能撤销。
2、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破产撤销权的范围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即以无对价的方式将债务人财产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是指严重偏离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的价格,包括高价买入和低价卖出两种行为。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这意味着本应用于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标的,从而使普通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够获得的清偿数额减少,显然不符合破产程序的公平清偿原则。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的提前清偿行为予以限制,在于防止部分债权获得实质上的优先地位,从而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放弃债权。其实质上减少了债务人可分配财产,造成对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损害。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破产撤销权的范围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即以无对价的方式将债务人财产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是指严重偏离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的价格,包括高价买入和低价卖出两种行为。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这意味着本应用于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标的,从而使普通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够获得的清偿数额减少,显然不符合破产程序的公平清偿原则。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的提前清偿行为予以限制,在于防止部分债权获得实质上的优先地位,从而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放弃债权。其实质上减少了债务人可分配财产,造成对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损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什么是破产撤销权等知识,通过文中可知,破产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延伸,主要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侵权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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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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