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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16:41:41 人浏览

导读:

如果想要行使破产撤销权的话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即该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并且是具有主观恶意。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如果想要行使破产撤销权的话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即该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并且是具有主观恶意。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一、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四) 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二、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及方式

  破产法把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赋予了管理人,规定了债务人的一些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在审判实践中,如果管理人怠于行使该项权利时,势必会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为债务人的行为使破产财产缩水,直接侵害的是债权人的利益。撤销权是为债权人利益设立的,所以撤销权的权利归属主体是债权人,因而破产撤销权的权利主体与行使主体存在分离的现象。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不是基于自身享有此项权利或债权人的委托,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职权。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依法接管债务人财产,并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进行管理工作,包括破产清算分配工作,所以撤销权设置之目的即在于增加可供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因此在管理人怠于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当赋予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敦促其行使的权利;如果其不采纳,债权人会议可直接向破产案件的审理法院提出申请。

  关于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仅仅表述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有人认为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归属到破产程序中,由管理人提出后,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进行审查,而后作出相应的决定。但是笔者认为,由于破产程序适用一裁终裁的制度,而撤销权的行使不仅涉及到管理人、债务人还涉及到债务人处分财产的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事由,相对方有一定辩驳的权利,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相对方也应当享有法律赋予的答辩权、反诉权及上诉权等权利。而如果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审查处理,势必会剥夺相对方的这一系列权利,鉴于破产法第21条对管辖权的特别规定,破产撤销权应由管理人以向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低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这一破产撤销权制度,虽然在法律上给予了债权人适当的救济权利,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在审判实践中操作性差,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完善,因此,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扩张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行使主体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3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如果能够正确的行使破产撤销权的话,则可以在破产的过程当中避免债权人的利益被恶意侵害。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了解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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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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