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整是指对已经出现支付不能或有支付不能危险而又有再生价值的企业站在社会利益的立场上实施的主要目的在于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与破产程序、和解程序相比它具有以下
(一)重整人 重整人,又称之为占有中的债权人(debtor in possession)、财产管理人或管理人(adminstnator),是由法院所选任的具体执
在破产申请之前,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程序。在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出资额须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
对重整计划的批准和认可,是首先应通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一般分为四个组来表决(按债权分类)。各个组均通过表决时,重整计划即获通过。然后由人民法院审查批准,裁定终止
重整程序能否提起,很大程度上决定于重整计划的制定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内容齐备。总的来讲一个好的重整计划大体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这一
重整制度是企业破产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重整的条件,也没有规定审查的方式方法。可以说,企业破产法赋予了法院对企业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的充分自由裁
《拍卖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
企业拯救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理念之一,重整制度因其贯彻这种拯救理念,给予企业重生的机会,已经成为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程序制度之一,也广为各国破产法所采纳。纵观各国企业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至作出破产宣告前,由债权人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认定后,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程序。
破产企业提出的和解协议被债权人会议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谅解,和解协议生效,破产企业进入整顿期间,按法律规定,整顿期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整顿期间,破产企业
破产企业的整顿,是在人民法院认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为履行和解协议内容,达到振兴还债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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