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追索权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导读:
追索权这个词对财务人员和法律人员来说是很熟悉的,因为追索权是在票据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利,这个也是保障自身利益的一个有效的方法,或许很多人不是很了解这方面的知识,什么是追索权,银行追索权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必须是在法定的情形出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追索权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
二、银行追索权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很多时候都需要注意时效的问题,在票据法中,时效既是公平与效率均衡的重要体现,又能反应效率优先的主张,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那么这个行使追索权的时间限制是多久呢?
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三、必须是在法定的情形出现时
第一,汇票被拒绝承兑。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远期汇票在到期日之前必须向票据记载的付款人提示承兑,在票据获得承兑后,持票人在到期日时可以要求付款人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则该张汇票就无法取得付款,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就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当这种情形出现时,持票人就无法行使第一次付款请求权,因而持票人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作出承兑前而死亡的,由于其还没有成为汇票的义务人,因此不承担票据义务。持票人也无须找付款人的继承人要求进行承兑,而直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第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失去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这时候,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不时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
第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业务活动必须停止,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也难以实现。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
第五,票据到期时,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付款。需要注意的是,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到期之前请求付款而被拒绝的,或者到期没有去提示付款而超过付款期的,则不能行使追索权。其中,持票人在票据记载的期限内或法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表示的,就视为自动放弃追索权。
追索权的对象限定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追索权只能向前手行使。
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向自己的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向其中的某一前手或者同时向部分、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银行追索权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对于追索权方面的知识应该都有了基本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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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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