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
导读: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票据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票据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票据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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