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票据法与金融法冲突的对策
导读:
1、修正现行的《票据法》,在立法上首先加以完善。任何立法都是建立在社会的客观需要基础之上,一般都要经过“实践——理论——再实践——再理论”的过程。中国《票据法》实施8年多来,一直未予修正,确实在实践应用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这在本文阐述的冲突当中已可得出。今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修正案,只删除了无关紧要的第75条,即关于本票出票人的资格认定条款,与业内人士期盼的相距较大,均深表遗憾。
为解决冲突,本人认为在立法上必须做好以下几条:一是牢固树立以实践指导立法的观点。使《票据法》完全适用于实践,服务于实践。二是充分借鉴国外票据法的优点,真正体现票据法的国际统一性特征,与世界同步与接轨。三是对现行《票据法》中存在的模糊条款,必须予以明确化,针对金融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在立法中要逐条补充完善。特别是早已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的票据无因性特征应该在中国《票据法》中明确体现。四是要做到《票据法》与其他相应的法规相一致,做到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法规相统一。
2、加强对《票据法》的宣传,提高大众的遵法守法意识。票据法的特征不但体现在技术性和统一性上,更重要的还在于其强行性和广泛性上。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依《票据法》办事,不光是银行与企业的事情,而是每一位百姓都必须知道和遵守的事情,这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我们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学习活动。如:银行在营业大厅板报宣传、柜台散发资料;对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在节假日由司法部门和金融机构联手进行设摊宣传;在经济和法律网站上、电视上进行宣传。让单位和百姓对《票据法》有广泛的认识,才能在广泛的实际应用中避免由于无知或人为而导致法律与实践的冲突。
3、依法强化金融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行为。一是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做好对各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检查工作,对违反《票据法》的人为操作、审查不力、违规套利等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各金融机构要做好对服务对象的监督审查工作,对各种违法使用的票据要及时阻止、报告,并要依法处罚。不能碍于情面或企业的自身利益而放纵违法,从而加剧《票据法》与金融实践的冲突。三是对使用人钻《票据法》空子的行为,一方面要做好规劝、拒绝工作,另一方面要记录形成书面材料报告人民银行和立法机关,以利于对《票据法》的修正。
4、依据票据法规定,印制统一完整的各种票据。如银行本票现行各行不统一,影响审查;又如在立法上规定票据上可以由委托代理人签章,那么,票据上就应该印上委托代理人签章字样,改变现在职责不清的经办人签章版式。减少由于票据制式不同而引起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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