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遗失登报
导读: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这就是发票遗失登报。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即纳税人应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10年)妥善保管发票,如发生发票丢失情形,需报告税务机关,接受相应处罚,并登报声明作废。
为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要求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实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这一办法后,各地税务机关不再相互传递专用发票遗失通报,可对照《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字轨号码审核进项发票。
扩展“遗失声明”的刊登渠道,不限于登报声明作废。而由纳税人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载体中,自主选择成本低、效率高的媒体刊登。此外,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鼓励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可有效减少发票丢失、被盗情形的发生。
(责任编辑:星辰花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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