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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证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2 17:25:54 0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工作当中,当我们公司与公司之间有合作买卖关系,合作的一方肯定就需要给另外一方进行买卖的付款,在两公司进行买卖的付款过程中,国家是需要对付款的金额进行相应的扣税的,国家扣税的依据就是收款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增值税发票丢失的,我们是要写丢失证明才会给我们重新开具的,那么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怎么写呢,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发票遗失证明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发票遗失证明
  •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这就是发票遗失登报。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即纳税人应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10年)妥善保管发票,如发生发票丢失情形,需报告税务机关,接受相应处罚,并登报声明作废。

      为加强专用发...

  • 发票遗失登记具体的价款要看其所登的报纸与字数等条件,一般是在二百元左右。丢失我国目前已经去下了发票遗失登报的要求了,遗失发票的当事人无需再登报,而是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条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核心内容:广州遗失发票应该怎么做?根据相关规定,遗失发票的情况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如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发票联,取得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他们应该怎么处理。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又依《关于加强发票供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51号)的规定:业户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等,办理遗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广州地税指出,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52号)和《关于加强发票供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51号)有关规定,遗失发票的情况不同,处理方式有异:

      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

  •   工作往来中偶有发票丢失的情况发生,重新开具新发票企业要多交丢失的那部分税款。那么发票遗失怎么办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发票遗失怎么办: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

  • 发票丢了一般是不可以重开的,因为涉及税收,一般不能重新开具应当在次日报告当地税务局,并公开声明作废。发票丢了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增值税票丢失,复印存根联,交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第二种是普通发票丢失,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 发票遗失登记具体的价款要看其所登的报纸与字数等条件,一般是在二百元左右。丢失我国目前已经去下了发票遗失登报的要求了,遗失发票的当事人无需再登报,而是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条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这就是发票遗失登报。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即纳税人应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10年)妥善保管发票,如发生发票丢失情形,需报告税务机关,接受相应处罚,并登报声明作废。

      为加强专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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