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是怎样
导读:
对于某一些合同来说,合同的付款是比较重要的,合同的款项的支付也关系到合同的一个具体的旅行,那么对于合同来说,合同的一个付款人也具备相应的义务,那么这个义务是怎样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是怎样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有进行必要的审查,防止付款风险发生,保护真实票据权利人的义务。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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