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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定义及其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9 09:44:31 人浏览

导读:

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汇票是由商业信用产生的叫商业汇票,如因赊购延付商

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汇票是由商业信用产生的叫商业汇票,如因赊购延付商品而设立的;由银行信用产生的叫银行汇票。即期的商业汇票或银行汇票主要用于结算,见票即付;远期的商业或银行汇票指约定一定的期限再付款。中国人民银行1997你9月19日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即为远期的商业汇票。
实际上,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是将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有机地结合了。因为有银行信用的保证,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在支付时一般比普通的商业承兑汇票容易被人接受。
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银行的大力提倡,商业汇票已经成为一种很重要的商品交易结算工具。但在具体使用时,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还有一定的区别。
由于远期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完整地体现了支付手段、信用手段、结算手段、融资手段和投资手段的作用,商业银行已经将这些票据通过贴现、转贴现、回购等运作方式,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2001年11月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国第一家票据专营机构——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正式设立,为专营票据业务的模式开了一个先河。
据2008年9月18日央行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第二季度,我国商业汇票业务发展较快,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的商业汇票业务继续增长,但增速有所放缓。第二季度,全国共实际结算商业汇票 189.22 万笔,金额 15 955.61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178.6%和7.0%。银行承兑汇票 184.52 万笔,金额 14 785.41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18.5%和 7.0%。银行汇票业务同比继续下降。第二季度,银行汇票业务 219.59 万笔,金额 11 913.55 亿元,同比分别下降 20.2%和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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