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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拍卖成交后的执行回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7 16:46:2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关于处理拍卖进行成交之后,那么执行回转发生了,需要怎么样的处理条件呢?还有注意哪些内容与及方向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拍卖成交后,作为拍品...

  核心内容:在关于处理拍卖进行成交之后,那么执行回转发生了,需要怎么样的处理条件呢?还有注意哪些内容与及方向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拍卖成交后,作为拍品的动产已经交付买受人,不动产也办理了产权转让登记,但由于作为强制拍卖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消,人民法院在执行回转时,是否可以否定拍卖成交的效力,责令买受人返还拍卖财产呢?大多数人认为,买受人为善意取得,其所有权应当受到保护,当发生执行回转时,买受人不负返还拍卖标的物之义务。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并不完全赞同。笔者认为,拍卖成交后,如果发生执行回转,买受人虽然不负返还拍卖标的物的义务,其理由并非为善意取得,而是依有效合同合法取得。

  理由为:

  (1)买受人通过拍卖竞价取得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主观上虽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但并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善意取得作为一种物权取得制度,其成立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买受人的主观善意、支付对价只是其中的一个条件之一,除此以外,还需其他条件,如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必须为动产;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者且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等。在执行强制拍卖中,强制拍卖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仅有动产,而且还有不动产,对于不动产根本不生善意取得的问题;对于动产,作为让与人的人民法院虽然并非为动产的占有者,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又具有强制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所以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买受人通过拍卖竞价取得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善意取得,一般为依据效力待定的合同取得,无效或有效合同均不生善意取得问题。在执行强制拍卖过程中,由于人民法院因依法享有委托拍卖机构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利,而买受人基于对法律的确信,自愿参加拍卖竞价取得拍品的所有权,因此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即使执行依据被依法撤消,人民法院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无权要求撤消委托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拍卖标的物,原拍卖成交依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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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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