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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次数的限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7 12:02:3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关于在进行拍卖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呢?主要的关键是怎么样的呢?拍卖的次数具有一定的限制性,那么这个限制具有哪些详细的规定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

  核心内容:关于在进行拍卖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呢?主要的关键是怎么样的呢?拍卖的次数具有一定的限制性,那么这个限制具有哪些详细的规定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从经济学上考察,资源是稀缺的,民事执行资源亦不例外。这种民事执行资源的稀缺必然导致个案公正和执行效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为如果在某个案件上或某个程序中花费的人力、物力过多,无疑意味着其他案件中相应的人力、物力就可能减少。衡平个案公正与执行效率,必要时为了实现整体的效率追求而有可能放弃对个案公正的追求。

  因此,如何对稀缺的民事执行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是有效发挥民事执行功能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事执行制度设计上必须关注的问题之一。为此,《拍卖规定》中对拍卖次数作出限制,即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拍卖则以三次为限,之后仍然流拍又不能以物抵债,又不适合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就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财产退还被执行人。这一方面是为了使民事执行机构有更多的精力去执行其他财产或其他案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该标的物长期得不到充分利用而闲置,促进物之使用价值的有效发挥。

  同时,也是防止被执行人财产被贱价出售的一种有效手段,确保被执行人利益不因民事执行程序受到不当的减损。因为《拍卖规定》要求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拍卖一律采取有保留价拍卖,如果不对拍卖次数作出限制,则势必造成保留价降得过低,从而出现被执行人财产被贱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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