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与土地拍卖尚难衔接
导读:
日前,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国土部正在与建设部联手酝酿有关地价改革方案,解决土地拍卖制度和新规则的衔接问题,以保证楼市结构性调整落到实处。改革的思路是“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具体做法与现在建筑业的招标模式有类似之处。九部委新规影响土地拍卖 面对近两年楼市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国土资源部已经多次申明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但因为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国内不少城市在土地供给问题中并没有充分体现出相关保证。 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该《意见》中要求,“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由于九部委《意见》还对竞地价、竞房价进行了规定,一向遵循价高者得的拍卖方式面临“房价低者得土地”的新型挑战。土地拍卖的思维方式、拍卖规则受到相应制约。新政策和“招拍挂”尚未衔接 业内人士分析,土地拍卖制度即土地资源进行市场化配置,也就是谁出的价高就卖给谁,这是拍卖的惯例。从全国各地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也都普遍遵循价高者得这一标准。 但按照新的《意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那这些土地该如何进入市场?还遵循价高者得的标准吗?最终产品类型的提前决定,对地价的形成有重要的决定意义。在新形势下,土地“招拍挂”制度和新规则如何衔接?新的《意见》中只表述“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但对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如何开展竞地价这一问题并没有详细阐明。宏观调控与地方利益尚存矛盾 业内人士认为,在土地“招拍挂”制度下,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在相当范围内存在操作难度。自实行土地“招拍挂”制度以后,国土部门一直在进行多种尝试,力图对“遵循价高者得”这一标准进行有益的补充。此前,在上海曾推出了“有限区间内价高者优先”,即低于标底价或超过最高限价者,一律被视作无效报价;杭州、苏州等地在拍卖一些地块时干脆直接限制该地块的未来房价。 但是,所有这些举措,地方政府都显得有些勉为其难,因为中央宏观调控减少的的是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如果不能从全局高度制定操作性强的政策,跟风似的作秀决非长久之计。某种程度上,这是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的一个突出矛盾。毕竟,目前,不少城市土地收入已经成为地方财政重要的资金来源,“70%”的条款,实际上关系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重主体,对土地市场影响深远。土地拍卖制度改革需多管齐下 在新政背景下,除了酝酿中的地价改革方案之外,有关人士呼吁住房制度改革要多管齐下。因为住房制度改革问题主要涉及投融资体制、金融体制、工资制度、土地使用制度、财税制度、物业管理制度六大方面,相关的制度要同步实行改革。要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问题,一是要调整住房政策导向,二是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否则,单从土地拍卖的价格上进行调控,能治标但不能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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