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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依法撤销一宗土地拍卖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4 23:10:48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8月10日,广东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院以前确认的一宗土地拍卖行为裁定书,依法将这块土地重新启动公开拍卖程序。消息传出,社会舆论纷纷,不少人拍手叫好,说法院有错纠错,凸显公平公正;也有人持不同看法,说是莫名裁判,离奇拍卖。一宗土地拍卖

  2007年8月10日,广东河源源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院以前确认的一宗土地拍卖行为裁定书,依法将这块土地重新启动公开拍卖程序。消息传出,社会舆论纷纷,不少人拍手叫好,说法院有错纠错,凸显公平公正;也有人持不同看法,说是莫名裁判,离奇拍卖。  一宗土地拍卖,为何能够引起社会这样广泛的关注?引来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响?8月20日,记者对此进行了一番探究。  拍卖槌落下 投诉信上来  2006年,广东高院依法指定源城区法院执行一宗借款纠纷案。源城区法院在执行中,决定对被执行人位于深圳福田区北环路一块96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并经摇珠选定了深圳市诚信德拍卖行有限公司负责拍卖事宜。  2007年1月10日,诚信德拍卖行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深圳市茂隆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910万元竞得,寸土寸金的深圳市黄金地段,一平方米竟然不到1000元。不少人说,茂隆兴公司捡了个大便宜。  谁知源城区法院作出裁定,对该拍卖行为予以确认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商业银行华强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油投资有限公司,以及相关案外人,都分别向河源中院和有关部门投诉,提出拍卖违法,要求撤销源城区法院确认拍卖的裁定。  打官司有赢有输,一般情况下有人服气也有人不服,因此有人投诉并不奇怪。但像这种双方当事人、甚至相关案外人都不服的情况,实属罕见。广东省政法委、广东高院、河源市纪委、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此案都分别进行了督办。  各级高度重视 查出拍卖“猫腻”  双方当事人、相关案外人为何不服?  河源中院高度重视投诉,及时调卷审查,对投诉的每一个问题都认真调查核实,结果发现,投诉确实事出有因:  首先,2006年12月26日,诚信德拍卖行在《南方日报》刊登拍卖公告,宣称要“拍卖深房地字第0005445号房地产”,实际要拍卖的地块应为“第0095445号”。但诚信德拍卖行却没有在同一媒体上更正,而是把更正启事发在了12月30日的《深圳晚报》上。两媒体的发行范围、覆盖的地域和读者存在明显差别,使从《南方日报》获悉拍卖信息而未订阅《深圳晚报》的读者,无法及时准确地获知拍卖标的物的真实情况,明显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其次,诚信德拍卖行的拍卖公告,对这块土地的表述仅仅只有“拍卖深房地字第0005445号房地产”几个字,没有像通常其它土地拍卖公告,甚至像该公司同一公告中的其它地块那样,标明所在位置、是否有地上附着物、土地面积及其附着物的面积以及须交纳的保证金数额等要素,使公众无法正常了解拍卖地块的基本情况,导致可能无法吸引更多的竞买人,对最终拍卖价格造成影响;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诚信德拍卖行在2006年12月26日《南方日报》刊登公告拍卖的是“深房地字第0005445号房地产”, 2006年12日30日在《深圳晚报》更正为第0095445号。因此,在《南方日报》刊登的拍卖物,并非本案标的物,本案标的物的实际开始公告时间为2006年12日30日。诚信德拍卖行在2007年1月10日举行拍卖活动,公告时间才10天,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法院有错纠错 确保公平公正  审查表明,诚信德拍卖行的拍卖公告、拍卖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使公众不能正常知悉拍卖活动和标的物的真实状况,造成了相关权利人不能正常参加竞买,违背了利益最大化原则,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拍卖违法了,谁来纠正?  源城区法院领导认为,自己也存在着对拍卖活动审查不严、监督不力,没有将拍卖时间及时通知到全部竞买人、相关当事人及权利人的问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虽然上级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基层法院的裁定,但自己勇于有错纠错,更能提高法院的公信力,更能确保公平公正,更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于是,源城区法院将有关情况报告广东高院、河源市委、河源中院等有关部门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自行撤销了已经确认的拍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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