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取证科技救济方式
导读:
核心内容:“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它对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运用在民事诉讼中的科学技术也不例外。本文介绍将民事诉讼中可以运用的科技救济手段,以供大家参考。
在科技日新月异,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今天,每一个人所掌握的知识领域非常有限,只有通过分工合作才能达到共同的目标。诉讼中,当事人和法官遇到自己不熟悉的学科领域的问题时,就需要科技手段的救济。所谓科技救济,是指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诉讼中借助科技力量解决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争议。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如何取证也是当事人考虑得较多的。取证的方式很多,而通过科技救济的方式取证,则是民事诉讼取证方式中不可或缺的。
民事诉讼中可以运用的科技救济手段
1、 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是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派、委托或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得出唯一的结论性书面意见的活动。
鉴定结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运用广泛。一方面,技术鉴定的数量较多,据权威部门统计,从86年到96年,全国各级法院及其他部门处理的司法鉴定案件总数达2392867件,其中民事经济案件占了56.9%,而且统计归入其它类的鉴定案件所占的22.6%中,由于统计标准不统一,事实上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为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鉴定。另一方面,技术鉴定的种类也相当丰富,民事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类型包括:财务审计、笔迹鉴定、印章鉴定、亲子鉴定、精神病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房屋损坏鉴定、工程造价评估、房地产价值评其他物品价值评估、环境污染鉴定等等。
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技术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重要,领域越来越广泛。然而,由于诸多原因,现行司法技术鉴定体制与日益增长的需求及司法改革的目标越来越不适应,存在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如机构设置不科学,鉴定的程序、标准、期限、收费、效力缺少规范,鉴定人的资格、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不明确等等。
2、 技术咨询
技术咨询,是指审判人员或诉讼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就案件中有关科学技术领域的问题向该领域的专家进行询问,以查明或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现行诉讼法没有把技术咨询笔录单独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看待。就其性质而言,可以将其归入证人证言一类,而接受技术咨询的专家,可以视为证人,即“专家证人”。美国证据法第702条就规定,当科学,技术或其它专业知识有助于案件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者确定系争事实时,则具有本行业知识、技术、经验、训练和教育的专家可以充当证人,以意见或其他方式作证。
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通过技术咨询帮助了解案情,查明案件事实的做法并不鲜见。每当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遇到自己不熟悉或不了解的专业性问题,或者当事人提出科技领域的观点而法官又无从判断时,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向在行的人咨询,如医生、工程师等等。然而,作证的专家需要具备什么资格、有什么权利义务呢?专家作证遵循什么程序呢?这样的专家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的效力如何,法官所作的技术咨询笔录与当事人提供的专家意见哪个效力更高呢?我国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在这些问题上享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其结果很可能是法官滥用权力或者不知如何行使权力。
3、 专家询问
专家询问,是指经审判机关或诉讼当事人按照法定条件聘请和授权有关科学技术领域的专家,按照法定程序参加涉及该科学技术领域的案件的庭审,并就有关科学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发问,以查明或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如果遇到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往往无从下手,或让当事人无序地自由辩论,或者干脆宣布休庭,庭后再找专家进行咨询,这大大影响了审判效率。当事人进行涉及专业技术的诉讼时,往往也会无的放矢,错失胜诉的机会。如果开庭时邀请该专业领域的专家旁听,并就当事人争议的专业焦点进行发问,问题就解决了。从本质上讲,专家询问笔录也属于一种证人证言,只是取得证言的方式有所不同。其与一般询问笔录的区别在于询问人是专家,询问是在庭上进行。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出发,这种做法也是可行的。
我国诉讼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已经有一些法院迈出了试探性的一步。北京市第二中院特邀了152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沈阳市中院聘请17位专业技术人员做特邀陪审员;哈尔滨中院聘请有关专家为陪审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然而,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做法还值得商榷。这些专家虽然精通该领域的科技知识,但法律知识欠缺,无法行使好审判的职权。再者,关于专家的资格和权利义务、询问程序、法律责任等制度,也还需进一步完善。
4、 科技学说引用
科技学说引用,是指审判人员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引用权威的科学技术学说,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得出唯一的认定事实结论,并据以查明或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民事诉讼中,遇到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咨询专家等途径解决,但是如果当地没有该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不愿提供意见时又怎么办呢?方法之一就是参考该学科领域的权威学说。科技学说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在民事审判中运用得也较少,但某些时候还必须借助这些学说不可。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仍然是空白,亟待补充和完善。
5、 测谎询问
测谎询问,是指审判机关依照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聘请专家运用心理学、生物电子学及其它应用科学成果,对案件的当事人、证人通过监测其人体生理变化参数来测试其心理变化,从而判断其陈述的真伪性,以查明或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长期以来,我国对测谎技术持否定或怀疑的态度,曾被视为伪科学。直到80年代才逐渐在公安院校课教学中演示。90年代我国公安部研制成功测谎仪器并开始培训测试人员,显示了我国对测谎技术的承认。我国司法系统中最早使用国外测谎仪并被采用到审判过程中的是沈阳中院。该法院的总结材料反映,他们引用这一技术,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办案提供辅助性证据,二是建立审判支持系统,提高审判人员的信心。从1994年至1996年的两年时间里,测谎人次160多例,其中民事案件占60%,刑事案件占40%,总有效率达82%。在全国范围内,关于民事案件中运用测谎技术的报道较少,法律法规也没有作出确认和指引,这方面的应用仍然需要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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