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 储户被盗刷3.9万后欲告农信社
导读:
银行卡和存折都在身上,卡里的现金却不翼而飞。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屡见不鲜。储户的银行卡被盗刷后诉至法院,其权益并不一定能得到完全的保护。目前,对银行卡被盗刷案,全国各地法院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判例。
法律界人士称,鉴于银行和储户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对于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界定银行和储户的举证责任分配。
银行和储户掌握的信息不对称
银行卡被盗刷3.9万元
王白扬,于都人。多年来,他一直在江西各地承包工程。每到给农民工发工资时,他的口袋总是揣满了现金。
“不方便,又提心吊胆。”王白扬说。2008年,他在于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于都农信社)办了一张“百福卡”。
今年4月29日上午,王白扬出差来到南昌,因手机欠费,他持百福卡来到南昌市洪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交分理处准备取1000元缴手机费时,发现卡里少了19900元,于是着急地问一位营业员是怎么回事。
对方答复说:“可能是你自己取了吧。”
“不可能吧。”
“具体取款的情况,只有到开户行才能查询到。”
王白扬为了验证一下“卡还正常”,又先后两次取了300元,交易过程均显示正常。
4月30日15时左右,王白扬来到离工地较近的宁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取款。
让他意想不到的是,29日晚,他的银行卡又被他人取走19100元。工作人员告诉王白扬,嫌犯是在瑞金城郊信用社作的案。随后,他紧急赶往瑞金市公安局报案。
次日,王白扬来到于都禾丰农村信用社准备查个究竟。后经于都农信社有关人员查询发现:4月29日23时22分至27分,有人在瑞金城郊信用社盗取19100元,另一笔19900元于4月28日23时45分至次日凌晨22分,在厦门、龙岩等地取款机上被人盗取。
事后,王白扬通过于都农信社调取了嫌犯盗取的监控录像。
“嫌犯头戴女式假发,蒙着面,手上缠满了黑色胶布,个子高高的,走路的神态像个男的。”王白扬向记者回忆。
“银行卡和存折都在我身上,难道有同样的人名和卡号的卡在银行发行吗?”王白扬认为,于都农信社没保护好他的存款,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农信社称自己无需担责。
于都农信社综合业务部张经理称:王白扬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未及时报警,自身存在过错。同时,对于王白扬提出调取监控录像的申请给予了婉绝。
“难道,就因为我没有及时报警,银行就可以拒绝承担责任吗?”王白扬对此无法接受。他认为,未及时在南昌报警也是农信社工作人员未提醒造成的。王白扬告诉记者,他准备将农信社告上法庭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银行称破案后再谈赔偿
7月13日,记者在于都农信社见到了张经理。她明确表示,要等案子破后,再谈赔偿的事,而现在不方便接受记者采访。
银行卡被盗刷后,是先走刑事程序,还是直接走民事索赔程序?目前,由于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缺失,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大多以责任难以划分为由,建议储户先走刑事程序。
据赣州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介绍,在银行卡及其密码由持卡人掌握的情况下,银行卡上的钱被他人提走,持卡人及银行有无过错很难认定,只能等刑事案件有了结果后,才能确定各自的责任。
而王白扬对此认为,如果盗刷他的银行卡的不法分子一直不能抓获归案,那么他的合法权益就一直无法保护?“再说,即使不法分子被抓获了,万一对方没有赔偿能力,又该怎么办呢?”
对此,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认为,银行卡被盗刷后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刑事法律关系,其主体是犯罪分子;另一个是民事法律关系,其主体是持卡人和银行,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竞合而是相牵连。在犯罪分子盗刷他人银行卡这一刑事法律关系发生之前,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关系早已存在了,因此,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系刑事、民事法律关系牵连案件,在解决这类案件时不能适用“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
借卡给他人卡主需担责?
在采访中,张经理表示,银行不承担责任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案发后,她曾口头问过和王白扬一同来交涉的王白扬的朋友,对方称曾借过王的卡用。“自己的卡怎能随便借给别人用,因此我认为,王对自己的银行卡保管不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王白扬则表示:“银行不能仅凭朋友曾借过我的卡使用,就片面地认为我保管不善,泄露了银行卡信息,要求我自己承担责任,最起码要有充足的证据证实,确实是我借卡给他人使用过,使他人掌握了我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后,复制出新卡。”
记者了解到,张经理认为储户保管不善的观点,在一些银行颇具代表性。但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有过错,大多数法院的判例表明,储户的损失仍要银行承担。
专家:应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银行、储户举证责任
据统计,我国目前人均持卡量为1.42张,但随之而来的银行卡盗刷现象也频频出现,储户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不和银行对簿公堂。
据记者了解,储户的银行卡被盗刷后诉至法院,其权益并不一定能得到完全的保护。目前,银行卡被盗刷后,全国各地法院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判例。有判决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银行不承担责任;有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持卡人不承担责任;有判决银行和持卡人分别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银行卡的管理是否有漏洞?相关的设备和人员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等等。”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江西省犯罪学会常务理事颜三忠认为,在这些方面,银行对于这些信息的掌握以及举证,明显要优于储户。因此,银行作为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场所和系统设备承担更多的举证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证据也会采用‘举证就近’和‘便利原则’,也就是说谁离证据最近,谁就应承担更多的举证义务。”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军民称,“银行卡被盗刷后,银行要主动拿出充分的证据或法定免责的理由证明自己有无过错。”
“银行卡盗刷后,关于银行和储户各自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关键要明确银行和储户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颜三忠表示,鉴于银行和储户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对于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界定银行和储户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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