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决定再审 原审原告可否撤诉
导读:
本案再审程序是经院长发现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不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引起的,因此,作为原诉讼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的原告如欲终止这个程序而申请撤诉,已不可能,该程序不能随意中止,实际情况往往是,原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已在实体上作了处理,或已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故不能随便终结这一既成事实,只有通过再审,由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时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即视为撤销,这是一方面,即法院再审时,原审原告不能申请撤诉,但是,在再审过程中,是否就不允许原审原告申请撤诉,还是值得研究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原生效的判决、裁定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原生效的判决、裁定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对规范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照此,原告在一、二审中都可以申请撤诉。对一审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因此时法院还没有判决,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只要裁定准许撤诉就行,案件也就终结;而在二审时,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原告申请撤诉,二审法院不需制作送达调解书,但有一审判决书存在,二审准许撤诉的手续如何办,司法解释未明确。笔者认为,还是需用裁定,一是撤销一审判决,二是准许原告撤许。依此道理,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无论按一审程序审理或二审程序审理,若当事人自行和解而原审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予撤诉,并用裁定撤销原审(一审或一、二审)判决,准许原告撤诉。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已经很明确地规定了在再审案件中原审原告可以变更或放弃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而申请撤诉只是原审原告依法行使了自己的合法诉权,只要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当然应予准许。法院准许原审原告撤诉,原审判决同样即视为撤销,如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已同样起到了纠错的功能。否则就强制剥夺了原审原告的诉权。此外,从实践角度,此类案件撤回起诉后,社会效果较好,当事人一般不再缠诉缠访。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准许原审原告在再审案件中撤回起诉。其理由是:
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该条明确规定原告撤诉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此时,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是否支持没有作出明确意见。再审案件是因原审判决确有错误而进行再一次审理,再审时原判决被中止执行,通过再审将对原判决是否有错进行裁判。再审宣判前与原审的宣判前,虽然都是“宣判前”,但两个宣判前不属于一个时空,在内容上是有区别的,再审案件不适用这条规定。
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再审程序中,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的结案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事实上,一旦准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的诉讼请求,则形成诉讼程序逆转回原审诉讼开始前的状态,那么原审判决是否有错,仍然是个未知数。
三、从撤诉的法律后果看,原告撤回诉讼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一个案件已经经过原审和再审,再因原审原告撤诉而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一是显然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二是有可能因当事人滥用诉权造成诉讼秩序的混乱。当事人的处分权利总是相对的,有限度的,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民事再审程序与处分原则并不冲突,同样贯穿于民事再审程序,可表现为放弃权利,进行调解等。但因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受其主体、条件、目的的限制,在诉讼权利上是受到一定制约的,所以应当不允许当事人在民事再审程序中撤诉,实践中应向当事人释明,再审中不可以撤回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再审中的撤诉应理解为撤回再审申请,法院可裁定终结诉讼。
我们认为前述第二种意见是恰当的。按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再审裁判宣告前,当事人有权撤回再审申请,但原审原告不能够撤回诉讼请求。因为生效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和法院均具有约束力,非依法定理由不得撤销,如果同意当事人撤回原审诉讼请求,则意味着当事人得以自己意志撤销原审裁判。因此,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的行为,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其不予准许。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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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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