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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执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1 03:10:36 人浏览

导读:

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执行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的最普遍而又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之一。同时它又是一项比较系统的工作,需要执行人员讲究执行艺术,做好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使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的调查达到预期的目的,成功地实现对被执行

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执行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的最普遍而又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之一。同时它又是一项比较系统的工作,需要执行人员讲究执行艺术,做好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使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的调查达到预期的目的,成功地实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划拨。

在查清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帐户的基础上,要顺利完成执行工作,首先要掌握查询的内容。查询是指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资金情况向有关金融机构了解或查阅有关会计凭证、帐簿等资料的一种方法。通过查会计凭证、帐簿、电脑交易资料来达到查询存款余额和资金去向的目的,已有的司法解释也认可了法院对这些内容的查询权。

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三个掌握,一是要确定哪些财产可以冻结和划拨。可冻结和划拨的有:(1)企事业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个人的存款。

(3)当事人的凭证式国库券(见最高人民法院发释[1982]2号《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4)当事人的邮政储蓄存款(见最高法院法复[1996]1号《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5)军队单位的“特种企业存款”以及军队机关不准用于从事经营性业务往来的帐户,而从事了经营性业务往来结算和经营性借贷或者担保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所动用的资金(见最高法院(经)复[1990]15号《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帐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和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问题的批复》);(6)商业银行的非“两金(准备金和备付金)”资金(见中央政法委办[1996]120号《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存款准备金是指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将其存款的一定比例的数额,提留存入留入中央银行。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能够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它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两部分。存款准备金一般为8%,备付金也是有一定比例的。我们不能因人民银行的一句简单的答复而望而止步。

二要掌握哪些可以冻结,不能划拨:(1)关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4号《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办理,即对确系信用证保证金的,不能采取划拨措施;如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的,根据该银行的申请应即解除冻结措施;如开证保证金是外汇,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应即解冻;如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已丧失了保证金功能的,则可以采取扣划措施。

(2)关于委托贷款的执行。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这项业务时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但其为了不正当地保护客户的利益,在法院以委托人为被执行人调查其银行存款时,会以该贷款户是委托贷款帐户为由搪塞。我们可以加以分析后认定,人民法院是可以对该帐户上的存款采取执行措施的。我们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提供一个准确的存款数,也就是帐号上的存款数减去委托贷款数后的数额。如果有必要,可要求其提供总的委托存款和贷款数。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委托存款的数目只能大与委托贷款数目,而且一般也是存款数目大于贷款数目的。查询这类存款,金融机构一般出的是头一天的资料,所以我们还应该要求其提供当天发生存贷记录。要防止金融机构作弊,就要结合所查依据,找贷款户核实,到人民银行通过调查票据交换的情况核实其真伪。对委托存款帐户,可以冻结,是否划拨,根据余额决定。

(3)军队开户单位被冻结的存款中如包括有关战备和人员生活方面需要的经费,凭该单位上一级后勤财务部门的证明,银行应予办理收付(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函[1987]136号《关于冻结军队在银行存款问题的复函》)。

(4)关于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办理。即在冻结、划拨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扣划其自营帐户中的资金;如证券经营机构未开设自营帐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代理机构清算帐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如上述清算帐户中的资金是其他投资者的,应对投资者的资金解除冻结,其余可以划拨;当投资者为债务人时,清算帐户中该投资者的相应部分资金可以冻结、划拨;当证券经营机构或投资者为债务人时,对于未作回购质押,而确属债务人所托管债务可以依法冻结提取;对于交易保证金只有在丧失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冻结、划拨。

三要掌握哪些资金不可冻结和划拨:(1)地方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是国家的国库;财政预算外资金由地方财政统一管理,专项安排,统一使用)。

(2)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两金。

(3)军队开户单位上级单位的存款(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1987]136号〈关于冻结军队在银行存款问题的复函〉)。

(4)国防科研经费(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于1995年4月18日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函)。

(5)税务机关划拨的退税款项(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1号〈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

(6)工会经费集中户及上级工会经费(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6号〈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7)被执行人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经审查确属封闭贷款的资金(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4号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见最高人民法院法[1999]228号〈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

(9)社会保险基金(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10)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非因旅行社服务质量和旅行社破产以及其他损害游客权益的情形,不得冻结和划拨,且不得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见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1号〈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实践中常见的几个问题及建议:1、对金融机构提出的协助通知的三联(存根联、执行联、回执联)未加盖骑缝章问题的处理。现在对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样。从文书的角度讲不盖骑缝章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传统习惯上讲银行提出的问题也有一定的道理。因此事前加盖骑缝章可避免浪费口舌,节约执行时间。

2、查询存款没有余额是否应当冻结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理论上讲冻结后的帐户上的存款只能进不能出,同时对被执行人也是一种心理压力。如果不采取冻结措施,如果事后有资金流动就后悔莫及了。

3、查询后是否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就被执行人在该处是否存在其它帐号作出说明。这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如今金融机构从单位利益、银企关系等角度考虑,从心理上对法院的查询是不支持的。被执行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多个帐户逃避法院执行,金融机构往往只提供没有资金的帐户,如果不要求其提供说明,就会给其推脱和逃避责任提供机会。作好了这一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处理。2003年12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湖北兴发集团与山东丽波日化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山东潍坊市交通银行、潍坊市工商银行营业部均因此类违法行为受到处理。

4、对于金融机构在不具备退汇条件下与被执行人串通办理退回手续的情况如何处理的问题。这个问题目前执行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存在影响票据效力的票据瑕疵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办理退汇手续,如缺少时间等必要的内容,金额大小写不符等等,否则就确立了金融机构的无条件给付义务。强行退汇就应该承担限期追回和逾期赔偿的责任。同样是上述案例,该案在审理中,山东潍坊市建设银行因在接到法院保全裁定后,与山东丽波日化股份公司串通办理了退费手续受到法院制裁。

关于建议,主要就是建议改革查询通知样式。现有的式样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几部门制定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新规定的要求,可以改革几个方面,包括:直接将法院的名称打印在文头以节约时间,规范要求协助执行的理由,对空白部分合理布局,增加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所有银行帐户的事项,删除式样中不必要的内容,如“你属——行(处)”。

执行是一项艰难的工作,要达到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的完美统一,要求我们的执行人员仔细分析执行心理和时机,熟练掌握执行法律和法规,讲求执行艺术和实效,努力实现执行在现有环境下的新突破。

曾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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