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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有权直接扣划债务人存款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20:16:5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银行卡使我们现在必不可少的一个理财工具,但是很多时候可能我们都没有非常了解这个银行卡的用途。那么它可能会产生一些怎样的无法估计的问题呢?银行是否有权直接划扣债务人的存款呢?下文以案例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2003年王某在C

  核心内容:银行卡使我们现在必不可少的一个理财工具,但是很多时候可能我们都没有非常了解这个银行卡的用途。那么它可能会产生一些怎样的无法估计的问题呢?银行是否有权直接划扣债务人的存款呢?下文以案例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2003年王某在C银行申请办理贷记卡,后透支逾期未还款,在C行的催缴下,2004年10月王某向C行出具承诺书,确认欠款17260元,并承诺于2004年10月15日前偿还款项,如未按约定还款,同意C行采取一切法律措施,后王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2009年12月11日,C行扣划王某在C行储蓄卡内存款48733元以抵销欠款本息,并通知了王某。王某得知后不同意银行的扣款行为,因此将银行诉至法庭,王某认为在没有本人授权的情况下银行不应擅自扣款,要求银行返还所扣款项。

  C行称,借款人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如未按约定还款,银行有权采取一切法律措施,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银监会批复的《贷记卡章程》,在债务人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无论合同是否有约定,银行都可依据相关法律行使抵销权,有权直接扣划债务人存款用于归还欠款。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形成以贷记卡、储蓄卡为表现形式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王某在申请办理贷记卡、储蓄卡时所签署的《贷记卡申领协议》、《储蓄卡领用合约》以及《还款承诺书》中均未对抵销权进行约定,以上协议和承诺虽约定C行有权采取追索等法律措施,但所采取措施应符合法律规定。王某的活期账户存款不属清偿期已届满债权,C行扣划存款不符合法定抵销权行使要件,最终判令C行返还所扣划款项。

  案件评析

  抵销权是民法中为减少现实交付,促进交易,提高经济效率而设定的一项制度,本案中,C行与王某在贷记卡申领协议和储蓄卡领用合约中均未对抵销权做出明确约定,在合约中仅写明“银行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追索措施”以及还款承诺书中的“到期未按约定还款,银行有权采取一切法律措施”等条款,其具体内容不明确,因此就不能被认定为约定了抵销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银行是否有权行使抵销权,以扣划债务人存款用于归还欠款。

  根据《合同法》规定,银行行使抵销权需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定期存款容易确定清偿期,存款到期即为清偿期届满,但活期存款的情况较复杂。活期存款是没有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债务,因此,债务人可随时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其履行义务。但存款人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即银行一般不会主动要求其履行债务义务,银行主动履行债务需要存款人予以协助,但实际中很难做到。因此,一般情况下存款人的主动支取行为才能促成存款履行期限届满的法律事实。本案中,法院认为:王某向C行申请办理储蓄卡开设活期存款账户,该账户不属清偿期已届满的债权,双方不符合互负到期债务的条件,C行扣划存款行为不符合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从逻辑形式上看,存款人未要求支取存款,存款的履行期限就未届满,也就不符合抵销权行使的条件。但该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从《合同法》第99条立法目的来看,“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要件设立的初衷在于,主动债权清偿期届满的前提下,保护被动债权中当事人的期限利益。债务未届清偿期的,债权人不能请求履行,如果债权人得以其未到期债权抵销对方债权,等于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是对债务人期限利益的损害,但债务人自愿放弃期限利益,抵销对方已到期的债权应被支持。因此,针对活期存款,银行就有权随时履行债务,主张抵销并未损害存款人期限利益,就应被支持。

  作为债的消灭方式之一,抵销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担保作用,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也可得到保障。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大的债权人,通过行使法定低销权抵销到期债权,是抵销制度担保作用的实现,符合抵销制度本意。

  因此,允许银行以扣划存款方式抵销到期债权符合法律的利益平衡原则。按照本案的判决思路,存款人如果怠于行使权利,迟迟不支取存款,银行则因存款履行期限未届满而不能行使抵销权,双方将陷入僵持局面。一方面随着贷款利息增加,债务人债务在增加,另一方面银行债权清偿的存款比例在降低,这对于银行和存款人双方都具有不利影响。为避免陷入僵局,银行保护自身利益最有效的方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这无疑将增加诉累,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允许银行以抵销的方式清偿到期债权符合各方利益。

  案件启示

  本案中,在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情况下,银行行使抵销权扣划其活期存款以抵销债权符合法定抵销权要件本义,理应得到法院支持。而法院的判决就反映出适用《合同法》99条时理解上的不一致。因此,银行为保障自身权益时须防范风险:在制式借款合同中要约定抵销权及行使方式,抵销条款应当约定明确;借款人发生逾期未还款情况时,应根据情况,必要时依据合同规定主动行使约定抵销权,扣款后银行应以书面等便于保存证据的方式通知借款人;针对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或虽有约定但借款人仍有异议甚至诉讼的,银行要积极应对并主张自身的法定或约定的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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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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