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不翼而飞应由银行举证
导读:
日前,浙江宁波数十名储户银行存款被盗取。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的一位胡姓副行长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复制银行卡盗取储户钱财的案件,涉及到包括农行、中国银行等银行在内的5家银行,资金达数十万元,银联已配合警方积极破案,争取早日为储户挽回损失(5月21日《钱江晚报》)。
什么叫“争取早日为储户挽回损失”?从胡副行长的言下之意可以看出,如果不能及时破案,或者存款不能全部追回,储户只能自认倒霉。真的应该如此吗?
应该说,储户和银行都有各自的注意及防护义务,如果储户因自身失职所致,银行也可减责甚至免责。但问题是,在案件未侦破或无法侦破的情况下,密码被盗的过程往往是个“未知数”,以案件未侦破为托词或者将被盗归咎于储户“防范不严”,把“密码泄露”、“卡被复制”的责任推向储户,让储户单方面承担因ATM机而出现的经营风险,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而且,技术上防范不是储户的义务,只要储户在ATM机上按规定操作正常取款,就不存在任何过错。银行应当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并负有审查银行卡真伪的义务,纵使有着“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取款机,一旦不能识别伪造卡,实际上就是不安全产品。罪犯能动辄利用自装设备(读卡器、摄像头)复制银行卡,说明银行卡保密技术不过关,银行的监控设施没有起到安全防范作用,属于银行的种种疏漏被罪犯利用,银行应当为自身的安全隐患买单。
更重要的是,在储户很难作出否定性举证的情况下,应当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银行认为储户对罪犯伪造银行卡提供了帮助或存在其他的重大过错,应当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如果银行既不能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原告的存款,也不能证明第三人取款是原告泄密造成的,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也就是说,储户存款无故减少时,银行仅仅证明自身无过失是不够的,还应当证明储户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储户相对于银行是弱势群体,这类纠纷的证据收集向储户倾斜,就是在整体上维持一种平衡。
储户与银行签订存款合同并交付金钱后,银行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储户则有权按照约定请求银行返还本金和利息。如今存款不翼而飞,银行如果不能举证储户过错,就理应向储户承担赔偿责任,并由银行向犯罪分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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