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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5 23:58:18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为了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现将《旺苍县法律援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了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现将《旺苍县法律援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旺苍县法律援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法律援助体系。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解决。财政部门在目前拨款的基础上,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每年适当增拨法律援助经费:县民政部门在每年统一募捐资金中给予协调解决,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我县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法律援助义务,鼓励社会法律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老龄委等群体组织设立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特定对象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支付和配合县法律援助中心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籍或居住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的;
  2、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
  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
  4、请求国家赔偿的;
  5、请求公证与公民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事项;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需法律援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六条所指的“经济困难”:
  1、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吃、穿、住、医、葬的;
  4、在养老院、孤儿院系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
  5、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的;
  6、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最低养老金标准领取的退休、退职人员;
  7、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人员;
  8、其他符合规定的对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的;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第九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事务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2、刑事案件的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
  5、公证证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条 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单位(组织)为县民政部门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与同级社区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向县法律援助中心书面提出,本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或居(村)委会代为申请。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㈠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㈡经济困难的证明;
  ㈢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群团组织服务管理的特定对象,可向设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的法律援助站提出申请,由其审查后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法律援助,超出职责范围的,移送县法律援助中心按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对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先进行法律援助的条件审查,符合条件的,移送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条件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对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有关行政机关及社会群团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免、减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依照相关诉讼法律的规定,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如需查阅各行政职能部门档案资料的,各部门应按规定予以配合。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花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在针对个人的援助鉴定项目收费时,应至少按半价收取,超过半价以上的优惠范围可由鉴定部门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终结后,承办人员应按一事一档的原则将案件资料立卷归档,并将档案在3个工作日内交法律援助中心存档,县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支付办案补贴。

第二十一条 法律服务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应给予办案补贴,具体办法由旺苍县司法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在办公场所内公示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及申请、审查、指派程序,公开服务承诺,方便公民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符合法定条件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得索要、收取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人的财物,一经发现司法行政机关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出台时间后延一个月为准)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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