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5 00:03:29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民复[1990]3号发布日期:1990-3-10执行日期:1990-3-1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9)沪高民他字第5号关于张珠英诉彭绍安债务纠纷案撤诉后能否再立案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原告张珠英以暂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民复[1990]3号

发布日期:1990-3-10

执行日期:1990-3-1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民他字第5号关于张珠英诉彭绍安债务纠纷案撤诉后能否再立案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原告张珠英以暂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后,张珠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又提出新的证据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