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花炮炸伤眼 起诉炮厂获支持
导读:
正常点燃花炮祭祖,不料燃放的花炮突然炸散,将点燃人的右眼炸伤,这一损失由谁来承担?12月13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由该花炮的厂的生产者赔偿受害人郭立的医疗费等损失共67457.3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30日,原告郭立到罗山县庙仙乡方集村自家的祖坟上祭祖,点燃花炮后,坟上正常燃放的100发花炮突然炸散,散落的花炮击中了原告的面部,致原告右眼被炸伤。伤后原告救治于县人民医院,住院13天,花医疗费4606.62元,其中,花炮经销商支付3000元,并垫付了200元车旅费。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事发后,当地的村民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该花炮的经销商项某即要求另一位经销商于某在当天下午查看了现场,并收集了被炸散的花炮,后两经销商和花炮厂管理人员先后到医院看望了原告。经花炮的经销商证实,该花炮系被告罗山县某花炮厂生产,两位经销商向法庭出具了该批花炮的提货清单。但诉讼中,被告罗山县某花炮厂没能提供其生产的该批花炮的产品合格证明。
法院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选择要求赔偿。本案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其是在正常燃放花炮过程中炸伤右眼的事实,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花炮厂在诉讼中,未能向法庭提供其生产该批次花炮的合格证明,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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