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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时更衣柜内物品丢失 会员起诉浩沙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09:19:15 人浏览

导读:

郭先生2008年在北京远景芳星浩沙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中街分部办理了健身会员卡,2008年10月郭先生在健身时,发现自己更衣柜被撬,手机和300元现金丢失。为此,郭先生将该分部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看重浩沙健身的名气和规模,原告郭

  郭先生2008年在北京远景芳星浩沙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中街分部办理了健身会员卡,2008年10月郭先生在健身时,发现自己更衣柜被撬,手机和300元现金丢失。为此,郭先生将该分部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因看重浩沙健身的名气和规模,原告郭先生2008年在被告北京远景芳星浩沙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中街分部办理了健身会员卡,并交纳了会员费1410元。但在2008年10月原告在被告处健身时,发现自己更衣柜被撬,郭先生丢失了手机一部,价值3670元,另有300元现金丢失。郭先生找到被告,被告却一口否认,并拿出店内警示牌作为挡面牌,拒绝对此事负责,这下可让一直钟情于浩沙健身的郭先生非常恼火,只得将被告告上法庭。原告郭先生称,被告作为会员制健身场所,有义务保管好原告物品,因此理应赔偿自己丢失的物品损失3970元。

  在法庭上,被告辩称,原告更衣柜的锁是原告自备的,事发后原告报案,现警方对此事仍未有定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丢失物品的事实。被告在经营中,在会所的前台、更衣室等处均放置了警示牌,上面写明“严禁将贵重物品放置更衣柜中”,前台也设有存放贵重物品的专用柜,且有专人看管,因此原告丢失物品的责任应由其自身承担,被告已经做到提醒、注意、保管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中原告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其丢失物品的主张、被告店内警示牌和会员自备锁的方式是否能够免除被告的责任等问题,因法庭未当庭宣判,上述问题尚无定论,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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