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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责任难定 监控录像断是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09:14:15 人浏览

导读: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未作责任认定。法院通过监控录像对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吴斌赔偿刘明人民币19000余元。2008年10月,吴斌骑自行车碰撞了行人刘明,导致刘明受伤。嗣后,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未作责任认定。法院通过监控录像对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吴斌赔偿刘明人民币19000余元。

  2008年10月,吴斌骑自行车碰撞了行人刘明,导致刘明受伤。嗣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了事故事实,但未确定双方的责任。

  原告刘明起诉要求吴斌承担7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67000余元。

  根据吴斌的申请,法院调查了事发时路口的监控摄像机拍摄到的录像资料并当庭播放。现场情况为,吴斌骑自行车在永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星路口右转弯时遇行人刘明在红星路永丰路路口北侧的人行横道上由东向西横过红星路,此时红星路由南向西左转方向信号灯尚为绿灯,碰撞发生约7秒后绿灯关闭。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发生时路口信号灯关系,可得出红星路由南向西左转方向绿灯关闭3秒后永丰路方向行人信号灯才为绿灯的结论,事发时的录像资料反映吴斌与人行横道线上的刘明发生碰撞时红星路由南向西左转方向信号灯尚为绿灯,说明此时永丰路方向行人信号灯应为红灯,吴斌以录像资料证明行人刘明闯红灯成立。刘明闯红灯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责任的80%,吴斌的自行车未登记领取牌证,与该起交通事故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其骑车通过路口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应负20%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97000余元,由吴斌赔偿人民币19000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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