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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会立案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28 14:07:07 0人浏览

导读:

监控是可以作为认定盗窃的证据的。但是,做为证据应当来源合法,不能剪辑、增加、删减,并且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有关联。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监控录像会立案吗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监控录像会立案吗
  • 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证据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所以,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人,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予以否认。

  • 取保候审不会监控手机。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监控手机不在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内。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   现年29岁的王烁是初中文化,担任北京王府世纪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以及北京辉耀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当晚,王烁驾驶大众车行驶至朝阳区中国人寿大厦路口时,与王珂驾驶的悬挂套牌的奥迪A6发生道路驾驶纠纷。王烁持枪状物从车窗指向王珂,王珂报警后驾车跟随。

      当两车行驶至王府井西街北口香港美食城门前时,王烁急踩刹车。王珂停车后,王烁急速倒车,故意撞击王珂驾驶的车辆,后逃离现场,致使王珂驾驶的奥迪起火,损失为19.9万余元。

      据媒体报道,当时碰撞后奥迪车男司机下车。大众车上也下来一名男子,手持一把“手枪”指向奥迪车司机。双方没有说话,对峙了一小会儿,持“枪”男子上了大众车驱车离开。

      当晚,王烁驾车回到王府世纪大厦后,该公司车管部经理赵前锋为了帮助王烁逃避侦查,将王烁悬挂的车牌和使用的枪支等物藏匿,并将撞车一事告诉北京王府世纪发展有限公司...

  •   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中,音乐制品是较大的一类,而且,它的权利相对比较复杂。以一首被制作成CD的歌曲为例,它涉及到的主体有:词作者、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录制合成者、生产发行者、商业使用者、消费者等等。一般而言,词作者和曲作者对其所创作的词、曲分别享有著作权;演唱者、演奏者、录制合成者分别享有著作邻接权;生产发行者即唱片公司作为歌曲制作的组织者和投资者,由于其经济实力,往往采取分别与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在事前签订协议的方式取得著作权中的所有经济权利,垄断了音乐市场的创作、生产、销售发行;商场、餐厅、KTV歌厅等营业场所是音乐制品的商业使用者;购买CD等音乐制品用于个人欣赏的大多数人即为音乐的消费者。

      就词曲作品的作者而言,其著作权的行使与其他作品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比如,一个人要将一部小说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或改编成电影,这是对作品的演绎,按照法律需要经小说作者事前授权同意,演绎而...

  • 酒店监控录像可以作为出轨证据,录像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这一类证据,只要录像证据收集的方式是合法的,就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审理时进行举证,但是证明力还要根据录像的内容来具体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证据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所以,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人,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予以否认。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袁伟民。

      监控是可以作为认定盗窃的证据的。但是,做为证据应当来源合法,不能剪辑、增加、删减,并且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有关联。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给您帮助,谢谢。

  •   监控技术在网络技术和信息化高速发展的带动下,并伴随着安防行业对于监控系统需求的急剧增加一直飞速发展。目前视频监控系统的现状是网络化多媒体监控系统及半数字化监控系统共存,并以网络化应用为主要趋势。

    网络化视频监控系统主要由前端监控系统,监控管理平台软件和存储系统三部分构成。现有的网络监控模式采用服务器加存储的方式实现监控数据的存储,此外通过额外的多台服务器安装平台管理软件的方式完成监控系统的管理和数据的调用。这种模式在现阶段广泛采用,监控数据在写入和读取的时候都要经过视频服务器(存储服务器),那么视频服务器就会成为系统的故障点,也会成为整个视频监控系统的瓶颈;在监控中心,如果几百路数据同时写入的时候,那么可能会有上百MB的带宽需求,一般存储设备都会具有几百MB的存储带宽,所以后端不会出现性能瓶颈,而流经的视频服务器前端通过以太网接口与几百路视频相连,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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